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114.07.23)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三屆紀律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有關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女子足球隊周台英教練要求選手配合實驗研究,涉對球員強制抽血,造成選手身心嚴重遭受侵害等情事。
經檢視相關資料,本次紀律會議委員會討論後一致認定周姓教練行為構成霸凌且情節重大,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0款、第13條第1項第2款與第2項第1款規定【註銷其教練證並終生不得參加教練資格檢定】,周姓教練利用教練與球員間權力不對等關係強迫球員接受實驗並造成球員身心受創情節重大,考量受害球員人數與結果,依CTFA行為準則與規範【禁止參與任何足球相關活動】。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三、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附註: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逸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犯殺人罪。
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六、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七、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八、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九、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十、體罰或霸凌運動員,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特定體育團體查證屬實,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第13條】
1.持有教練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特定體育團體註銷其教練證:
一、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取得教練證後,有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
三、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轉讓、出借或出租教練證予他人使用。
2.練經依前項規定註銷教練證者,於下列期間,不受理其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註銷教練證者,於註銷教練證後終身、三年或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二、前款以外情形,於註銷教練證後三年期間。
CTFA行為準則
3.教練:
•不要忘記球員是享受踢足球的快樂;
•不要提出和球員年齡不符的訓練要求;
•透過鼓勵對球員進行教導;
•教導球員遵守比賽規則,培養團隊精神;
•指導球員在場上發揚公平競賽精神;
•反對任何作弊或不良行為;
•反對違法藥品及刺激物;
•與球員父母保持良好關係;
•不公開責備球員或裁判。
CTFA 希望所有參與者了解違反行為準則的可能後果,並確保他們遵守本準則。 任何嚴重違反本行為準則或持續違反者,均可能導致以下任何一種情況:
•警告
•罰款
•停權/停賽/開除
•判出場/禁止出賽/取消比賽結果
•禁止參與任何足球相關活動
我們的準則旨在為這些原則提供指引。然而,一份文件不可能涉及我們在日常生 活中可能遇到的每一項法律、規則、政策或情境。即使有此準則的指引,我們也 仍然要運用我們的常識和良好的判斷力,或在需要時尋求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