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總則
為明確本會會員大會開會議程,爰依章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等相關辦法規定制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適用原則
除章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定期會員大會召開
I. 定期會員大會開會時間與地點,應由理事會定之。
II. 理事會於決定前項開會時間與地點時,應考量會員參與之便利性,以最多會員得參與之時間與地點為原則。
第四條 會員代表登記原則
I. 秘書處應彙整名冊,記載下列會員資料:
一、會員之電話、電子郵件與登記地址;
二、會員之理事長或負責人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與通訊地址;
三、會員之會員大會代表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與通訊地址。
II. 前項資料有所變動時,會員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秘書處。
第五條 會員大會代表變更
I. 會員大會代表如有變更,需至少於會員大會前5個工作日完成變更。
II.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變更者,其變更於當次會員大會不生效力。
III.會員大會代表委任違反章程或相關規定者,其委任無效。
第六條 開會地點通知方式
I. 秘書處應依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四十五日前通知會員開會日期與地點。
II. 前項通知,得以掛號方式寄送至會員登記地址,亦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科技方式為之。
第七條 會員提案方式
I. 會員提案或變更議程應依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會員大會開會日前三十日前寄交秘書處。
II. 會員之各項提案或變更議程,應以秘書處規定之書面格式提出,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提案不受理。
III.會員提案或變更議程,得以掛號方式寄送至本會提交,亦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親送之方式提交本會。
IV. 本條第一項會員提案或變更議程之期限規定,以會員提案或變更議程送達本會之時間為準。
第八條 會員大會正式開會通知
I. 會員大會正式開會通知,應依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於會員大會開會前二十日通知會員。
II. 前項通知,得以掛號方式寄送至會員登記地址,亦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科技方式為之。
III.正式開會通知,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與地點;
二、開會議程;
三、會員大會報到方式。
第九條 會員大會開會程序
會員大會開會,應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 確認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數;
二、 宣布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數到達法定門檻,會員大會依章程召開;
三、 如會員大會未達法定門檻,則主席宣布會員大會延後30分鐘召開以待出席會員數到達門檻;
四、 如依前款延後30分鐘仍未達開會門檻,則主席宣布會員大會再延後30分鐘召開以待出席會員會到達門檻;
五、 如出席會員數依前二款延後後仍未達開會門檻,則主席應宣布本次會員大會流會,將於10日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
六、 通過會員大會議程,如有會員提案變更議程,則應優先表決是否變更議程;
七、 主席致詞;
八、 秘書長致詞;
九、 指派3位會員擔任表決計票員;
十、 指派3位會員擔任本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檢查員;
十一、 議決會員入會、停權或撤銷會員資格案;
十二、 議決選舉委員會、選舉上訴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申訴委員會委員案與本會榮譽頭銜;
十三、 確認前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十四、 議決理事長事務報告;
十五、 議決會計師簽核財務報告;
十六、 議決年度預算;
十七、 議決章程與議事規則案;
十八、 議決會員提案;
十九、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與監事選舉;
二十、 主席閉幕致詞。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
I. 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確保會員大會依相關規定順利進行。
II. 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之;理事長因故未能出席者,由得票數最高之副理事長擔任之,得票數相同時由年紀較長之副理事長擔任之;副理事長因故未能出席者,由得票數最高之理事擔任之,得票數相同時由年紀較長之理事擔任之;如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由出席會員代表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之。
III.主席主持會員大會應維持中立、超然公正。
IV. 主席對會員大會現場違反開會秩序者,得處下列處分:
一、要求其尊重議事規則;
二、對其譴責並記載於會議記錄上;
三、要求其立即離開會場。
V. 相對人對主席處分不服者,得要求會員大會對處分與否立即進行表決。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表決計票員
會員大會應指派3位會員擔任表決計票員,負責清點表決事項人數。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檢查員
會員大會應指派3位會員擔任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檢查員,負責檢查會員大會會議記錄之正確性。
第十三條 議案討論
I. 會員大會之議案,應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 由主席、主席指定者或提案之會員進行議案報告;
二、 主席宣布進行議案討論。
II. 會員對議案討論之發言,應舉手並由主席指定依序發言。主席未指定發言前不得任意發言,亦不得以自備擴音設備進行發言。
III.每一議案會員之發言以2次為限,每次發言不得超過5分鐘。
第十四條 議案表決
I. 除章程另有規定,議案表決需以記名、舉手表決或其他方式進行,不得以秘密投票方式為之。
II. 議案於表決前,主席或主席指定之人應朗讀案由、議案表決法定人數與通過門檻。
III.議案表決,應以舉手或其他主席指定之方式為之。
IV. 章程修訂案表決,應以秘密投票方式為之,投票之相關規定準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選舉辦法第11章之規定。
第十五條 選舉投票
會員大會之各項選舉投票,依本會選舉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通過與實施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次會員大會實施,修正時亦同。
2025©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Chinese Taipei Football Association
242030 新北市新莊區中央路730號2樓
電話:02-25961185
傳真:02-25951594
電子郵件:tpe@the-afc.com
企業合作/品牌贊助等公共關係事務 請洽:ctfa.pr@ctfa.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