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議事規則 (第13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總則

為明確本會會員大會開會議程,爰依章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人民團體法、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等相關辦法規定制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適用原則

除章程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會員大會應依本規則規定辦理。


 

第二章    會員大會召開程序

第三條    定期會員大會召開

I.    定期會員大會開會時間與地點,應由理事會定之。

II.  理事會於決定前項開會時間與地點時,應考量會員參與之便利性,以最多會員得參與之時間與地點為原則。


 

第三章    會員代表登記

第四條    會員代表登記原則

I.    秘書處應彙整名冊,記載下列會員資料:

一、會員之電話、電子郵件與登記地址;

二、會員之理事長或負責人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與通訊地址;

三、會員之會員大會代表姓名、電話、電子郵件與通訊地址。

II.  前項資料有所變動時,會員應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秘書處。

 

第五條    會員大會代表變更

I.    會員大會代表如有變更,需至少於會員大會前5個工作日完成變更。

II.  未依前項規定完成變更者,其變更於當次會員大會不生效力。

III.會員大會代表委任違反章程或相關規定者,其委任無效。


 

第四章    開會地點通知

第六條    開會地點通知方式

I.    秘書處應依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四十五日前通知會員開會日期與地點。

II.  前項通知,得以掛號方式寄送至會員登記地址,亦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科技方式為之。


 

第五章    會員提案與變更議程

第七條    會員提案方式

I.    會員提案或變更議程應依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於會員大會開會日前三十日前寄交秘書處。

II.  會員之各項提案或變更議程,應以秘書處規定之書面格式提出,未依規定格式提出者提案不受理。

III.會員提案或變更議程,得以掛號方式寄送至本會提交,亦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親送之方式提交本會。

IV.  本條第一項會員提案或變更議程之期限規定,以會員提案或變更議程送達本會之時間為準。


 

第六章    正式開會通知

第八條    會員大會正式開會通知

I.    會員大會正式開會通知,應依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於會員大會開會前二十日通知會員。

II.  前項通知,得以掛號方式寄送至會員登記地址,亦得以電話、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科技方式為之。

III.正式開會通知,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開會時間與地點;

二、開會議程;

三、會員大會報到方式。


 

第七章    會員大會程序

第九條    會員大會開會程序

會員大會開會,應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     確認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數;

二、     宣布會員大會出席會員數到達法定門檻,會員大會依章程召開;

三、     如會員大會未達法定門檻,則主席宣布會員大會延後30分鐘召開以待出席會員數到達門檻;

四、     如依前款延後30分鐘仍未達開會門檻,則主席宣布會員大會再延後30分鐘召開以待出席會員會到達門檻;

五、     如出席會員數依前二款延後後仍未達開會門檻,則主席應宣布本次會員大會流會,將於10日內再次召開會員大會;

六、     通過會員大會議程,如有會員提案變更議程,則應優先表決是否變更議程;

七、     主席致詞;

八、     秘書長致詞;

九、     指派3位會員擔任表決計票員;

十、     指派3位會員擔任本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檢查員;

十一、  議決會員入會、停權或撤銷會員資格案;

十二、  議決選舉委員會、選舉上訴委員會、紀律委員會、申訴委員會委員案與本會榮譽頭銜;

十三、  確認前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十四、  議決理事長事務報告;

十五、  議決會計師簽核財務報告;

十六、  議決年度預算;

十七、  議決章程與議事規則案;

十八、  議決會員提案;

十九、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與監事選舉;

二十、  主席閉幕致詞。

 

第十條    會員大會主席

I.    會員大會由主席主持,確保會員大會依相關規定順利進行。

II.  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之;理事長因故未能出席者,由得票數最高之副理事長擔任之,得票數相同時由年紀較長之副理事長擔任之;副理事長因故未能出席者,由得票數最高之理事擔任之,得票數相同時由年紀較長之理事擔任之;如理事因故未能出席者,由出席會員代表互相推選一人擔任之。

III.主席主持會員大會應維持中立、超然公正。

IV.  主席對會員大會現場違反開會秩序者,得處下列處分:

一、要求其尊重議事規則;

二、對其譴責並記載於會議記錄上;

三、要求其立即離開會場。

V.    相對人對主席處分不服者,得要求會員大會對處分與否立即進行表決。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表決計票員

會員大會應指派3位會員擔任表決計票員,負責清點表決事項人數。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檢查員

會員大會應指派3位會員擔任會員大會會議記錄檢查員,負責檢查會員大會會議記錄之正確性。

 

第十三條       議案討論

I.    會員大會之議案,應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  由主席、主席指定者或提案之會員進行議案報告;

二、  主席宣布進行議案討論。

II.  會員對議案討論之發言,應舉手並由主席指定依序發言。主席未指定發言前不得任意發言,亦不得以自備擴音設備進行發言。

III.每一議案會員之發言以2次為限,每次發言不得超過5分鐘。

 

第十四條       議案表決

I.    除章程另有規定,議案表決需以記名、舉手表決或其他方式進行,不得以秘密投票方式為之。

II.  議案於表決前,主席或主席指定之人應朗讀案由、議案表決法定人數與通過門檻。

III.議案表決,應以舉手或其他主席指定之方式為之。

IV.  章程修訂案表決,應以秘密投票方式為之,投票之相關規定準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選舉辦法第11章之規定。

 

第十五條       選舉投票

會員大會之各項選舉投票,依本會選舉辦法辦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       通過與實施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於下次會員大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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