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總則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亞足聯與國際足總章程及相關辦法規定制定此選舉辦法,適用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所有類型選舉。
第二條 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上訴委員會職權行使原則
I.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上訴委員會,應獨立、公正且客觀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章程、亞足聯與國際足總章程及相關辦法本其確信行使職權。
II. 為確保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上訴委員會之獨立性,其成員不得於同一任期中同時擔任本會理事、監事、職員或為本會其他機構之成員。
III.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各項選舉依亞足聯與國際足總相關規定,經公開民主程序產生決策機關,不受任何政府或其他外部單位干涉。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上訴委員會應盡力排除前述之干涉,確保選舉程序之進行。
IV. 如選舉過程遇有前項干涉,選舉委員會或選舉上訴委員會應立即向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報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應立即前述之干涉以正式管道通知亞足聯與國際足總。
第三條 選舉委員會職權
選舉委員會,負責下列事務:
一、籌備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上訴委員會選舉;
二、審查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上訴委員會資格;
三、發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上訴委員會選舉公報;
四、執行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上訴委員會選舉;
五、發布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上訴委員會選舉結果。
第四條 選舉委員會組成
I. 選舉委員會,設委員五人,候補委員三人,候補委員其中一人應具法律專業。委員其中一人為主席,一人為副主席。
II. 選舉委員會主席與副主席,由委員間相互推選產生。
III.選舉委員會現任委員其中一人應為具有法律專業之法律專業委員。
IV. 本條所稱之法律專業,為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
二、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
四、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六年以上,有主要法律科目之專門著作。
V. 前項各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中華民國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
第五條 選舉委員會任期
選舉委員會任期,每屆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六條 選舉委員會遞補
I. 選舉委員會,於遇有委員因故辭任或出缺時,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II. 選舉委員會,於遇有法律專業委員因故辭任或出缺,致使現任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無人具有法律專業,由法律專業候補委員優先遞補之。
III.前項情形如無法律專業委員得遞補或委員遞補後仍不足最低開會人數要求時,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辦理選舉委員補選。
IV. 遞補委員之任期,為辭任或出缺委員之剩餘任期。
第七條 選舉上訴委員會職權
選舉上訴委員會,負責審理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監事、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上訴委員會選舉候選人資格上訴。
第八條 選舉上訴委員會組成
I. 選舉上訴委員會,設委員三人,候補委員二人,候補委員其中一人應具法律專業。委員其中一人為主席,一人為副主席。
II. 選舉上訴委員會主席與副主席,由委員間相互推選產生。
III.選舉上訴委員會現任委員其中一人應為具有法律專業之法律專業委員。
IV. 本條所稱之法律專業,為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三年以上;
二、曾任法官或檢察官;
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合計六年以上,講授主要法律科目二年以上,有法律專門著作;
四、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或助研究員合計六年以上,有主要法律科目之專門著作。
V. 前項各款所稱主要法律科目,指憲法、民法、刑法、國際私法、商事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及其他經中華民國考試院指定為主要法律科目者。
第九條 選舉上訴委員會任期
選舉上訴委員會任期,每屆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第十條 選舉上訴委員會遞補
I. 選舉上訴委員會,於遇有委員因故辭任或出缺時,候補委員依序遞補。
II. 選舉上訴委員會,於遇有法律專業委員因故辭任或出缺,致使現任選舉委員會委員中無人具有法律專業,由法律專業候補委員優先遞補。
III.前項情形如無法律專業委員得遞補或委員遞補後仍不足最低開會人數要求時,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辦理法律專業選舉上訴委員補選。
IV. 遞補委員之任期,為辭任或出缺委員之剩餘任期。
第十一條 公布選舉公告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辦理各項選舉,應至少於會員大會四十五日前公告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官方網站。
第十二條 選舉公告內容
選舉公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選舉種類;
二、應選人數;
三、候選人資格要求;
四、候選人登記參選方式;
五、完整選舉期程;
六、候選人登記參選表格。
第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或監事選舉候選人資格
I.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或監事選舉之候選人,除理事長候選人外應於選舉之日年滿二十歲,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或監事選舉之候選人應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五年內須有至少二年之足球事務參與經驗,並經一名以上之會員提名,且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II. 理事長候選人,應於選舉之日年滿三十五歲。
III.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或監事候選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不得同時參選同一任期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或監事選舉。違反前述規定者失去本次選舉參選資格。
IV. 監事之候選人,不得同時參選同一任期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或監事選舉。違反前述規定者失去本次選舉參選資格。
V. 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或監事選舉候選人應提供本辦法附件之背景查核聲明書,並於其上具結內容真實無訛。
第十四條 登記參選方式
I. 選舉候選人,應於選舉委員會規定之期間內,以現場繳件或郵寄方式,將登記參選文件送交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秘書處。
II. 以郵件方式寄送登記參選文件者,以送達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之時間為準。
III.各項選舉候選人,於完成登記參選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其登記。
第十五條 登記參選期間
各項選舉登記期間,應於選舉公告發布後開始,會員大會前三十五日截止。
第十六條 選舉委員會審查程序
I. 選舉委員會審查時,需有超過法定員額半數之委員出席。
II. 選舉委員會審查,由選舉委員會主席主持審查,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主持審查,主席與副主席皆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臨時主席主持審查。
III.主持審查之主席、副主席或臨時主席於審查時得參與討論,但不參與投票。唯審查表決階段票數相同時,由主持會議之主席、副主席或臨時主席裁決。
IV. 本條第一項規定,於選舉委員會員額不足法定員額半數辦理之補選排除適用。
第十七條 選舉委員會審查期日限制與結果通知
I. 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後七日內召開候選人資格審查會議,審查候選人資格。
II. 選舉委員會應於候選人資格審查會議結束後,將審查結果公告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官方網站,並通知候選人審查結果。
第十八條 選舉候選人上訴期間
如選舉候選人對前條審查結果不服,選舉候選人應於候選人審查結果公告後三日內向選舉上訴委員會提起上訴。
第十九條 選舉上訴委員會審理程序
I. 選舉上訴委員會審理時,需有超過法定員額半數之委員出席。
II. 選舉上訴委員會審理,由選舉上訴委員會主席主持審理,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主持審理,主席與副主席皆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臨時主席主持審理。
III.主持審理之主席、副主席或臨時主席於審理時得參與討論,但不參與投票。唯審理表決階段票數相同時,由主持會議之主席、副主席或臨時主席裁決。
IV. 本條第一項規定,於選舉上訴委員會員額不足法定員額半數辦理之補選排除適用。
第二十條 選舉上訴委員會審理期日限制與結果通知
I. 選舉上訴委員會,應於候選人上訴期限截止後五日內召開候選人上訴審查會議,審理上訴人上訴。
II. 選舉上訴委員會應於候選人上訴審查會議結束後,將上訴結果公告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官方網站,並通知上訴人上訴結果。
第二十一條 各項選舉候選人公報公告
I.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應於候選人名單確定後,於會員大會前十五日將各項選舉候選人公告於官方網站並通知會員。
II. 候選人公報應刊載下列內容:
一、選舉種類;
二、候選人編號;
三、候選人照片、姓名、生日與最高學歷;
四、如該候選人為會員推薦者,推薦該候選人之會員;
五、候選人簡歷;
六、理事長候選人之政見。
第二十二條 競選期間
各項選舉候選人,僅得於選舉公報公告後隔日起至選舉前一日止進行競選活動。
第二十三條 競選活動之定義
前條所稱競選活動者,指透過拜訪會員、公開政見發表會、發送文宣或宣傳造勢等一切為獲得會員支持為目的之行為。
第二十四條 禁止行為
I. 各項選舉之候選人或擬參選人,不得於第二十二條規定之競選期間以外進行競選活動。
II. 各項選舉之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不得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
III.各項選舉之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不得對會員行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IV. 任何人不得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
V. 違反本條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依職權將行為人移送紀律委員會論處。
第二十五條 選舉投票原則
I. 各項候選人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進行。
II.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於辦理各項候選人選舉時,應提供適當設施供會員秘密投票。
第二十六條 各項選舉投票與開票程序執行
各項候選人選舉投票與開票程序,應由選舉委員會委員於秘書處人員輔助下進行。
第二十七條 各項選舉投票前準備程序
I. 各項選舉空白選票應於選舉前印製完成,並於選票背面蓋上中華民國足球協會關防後放入不透明信封袋彌封。於選舉當日由選舉委員會委員破壞彌封取出選票,向全體會員展示各項選舉選票並清點其數量。
II. 由選舉委員會委員,向全體會員展示票匭,證明票匭內無其他物體且無夾層。展示完成後隨即彌封。
III.由選舉委員會委員現場宣讀選舉規則。
IV. 上述程序完成後,選舉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代理主席宣布開始投票。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選舉投票
理事長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
第二十九條 副理事長、理事與監事選舉投票
I. 副理事長、理事與監事選舉,於應選人數一名時採無記名單記法。
II. 副理事長、理事與監事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III.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其限制連記數額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
第三十條各項選舉投票程序
I.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應製備選舉人名冊,記載選舉當日出席之會員代表姓名、生日與身份證字號、居留證號或護照號碼。
II. 出席之會員代表應備妥身份證、居留證或護照,驗證其身份無誤後簽名或蓋章,由秘書處人員發予空白選票並引導進入投票亭,以秘書處準備之工具進行圈選。
III.出席之會員代表完成圈選後,應將選票對折後投入票匭。
第三十一條 開票程序
I. 於選舉現場投票流程結束後,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代理主席宣布投票結束進行開票。
II. 開票流程應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代理主席主持並監督開票,於遇有有效票與否爭議時依規定現場裁定爭議選票之認定;唱票員由秘書處一人擔任,並將選票展示予會員觀看;計票員由秘書處一人擔任,即時將票數紀錄於準備之空白計票單。
III.唱票員應聲音宏亮,俾眾週知。唱票員速度應與計票員相互配合。如遇有爭議票時應即刻交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代理主席認定。
IV. 開票結束後,應由唱票員清點空白選票數量,確認數量相符後與已圈選之選票併同選舉人名冊裝入不透明信封袋後彌封保存。
V. 開票應依下列順序進行:
一、理事長;
二、副理事長;
三、理事;
四、監事。
第三十二條 有效票認定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圈選人數超過得圈選人數限制者;
二、不用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製發之選舉票者;
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者;
四、圈後加以塗改者;
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者;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八、不加圈完全空白者。
九、不用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者。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選舉結果認定
I. 理事長選舉,由得票數已達出席會員代表超過半數者當選。
II. 理事長選舉,於僅有兩名以下候選人,或經第二輪投票仍無人獲得出席會員代表超過半數之票數時,由票數較高者當選。
III.理事長選舉,若候選人超過兩名,且經第一輪投票無候選人獲得出席會員代表超過半數之票數時,由得票數較高之兩名候選人進行第二輪投票。如得票數最高者超過兩名候選人時,則得票數最高者全數進入第二輪投票。
第三十四條 副理事長、理事或監事選舉結果認定
I. 副理事長、理事或監事選舉,由票數較高者依序當選。
II. 已當選理事長之副理事長或理事候選人,應自副理事長或理事選舉計票中排除。
III.已當選副理事長之理事候選人,應自理事選舉計票中排除。
第三十五條 選舉結果公告
開票結束後,由選舉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或代理主席會同唱票員與計票員,確認選舉票數無誤後當即發布選舉結果並公告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之準用
本辦法於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其他各項投票時準用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之適用
本辦法自第十四屆會員大會選舉起適用。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之解釋與補充
選舉委員會與選舉上訴委員會得對本辦法進行解釋與補充。
第三十九條 通過與實施
本辦法經第十三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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