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13屆第2次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三屆紀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2023台灣乙級足球聯賽」第10場次桃園國際男子足球隊5號球員廖彥凱(下稱廖員)出手攻擊執法裁判一事。

 1.廖員於比賽第60分鐘時因「粗魯行為」遭紅牌驅逐出場,並於判決後推搡主裁判;廖員遭驅逐後未離開球員席及球場四周,換裝後仍滯留於球員席,桃園國際職員亦未制止廖員續留。

 2.桃園國際總教練林信宇於傷停補時第4分鐘時以身體干擾對方 選手丟擲邊線球,引發雙方衝突,廖員亦持塑膠椅作勢攻擊並擲於技術區域;第四裁判見狀上前制止並要求廖員確實離場,廖員後以單手虎口張開之姿勢掐住第四裁判之喉部,遭他人制止後衝突停止。

 3.據意外事件報告書及現場影片綜合判斷,廖員左手確有攻擊裁判的行為,且廖員事發後亦未表示悔意。

 4.依本會紀律守則第53條第1款【暴力行為】,及第56條第2款【其他情況】,對競賽官員施以暴力行為加重二分之一,本案對廖員處以停賽六場併處壹拾貳萬元整罰金。

 5.請於公告日起至112年12月30日前繳納罰金,若未在期限內完成將再加重懲處。

二、有關本會C級教練范淵程君於擔任足球教練期間,對兒少有身體不當觸碰之行為,使兒少身體及健康遭受傷害情事。

 1.本案依本會紀律守則86條【意見徵詢】應與其當事人進行訊問,並聽取其意見,已於112年10月20日及112年10月23日電話通知當事人,但當事人皆無回應。

 2.依據教育部112年10月18日臺教授體字第1120041785號文辦理,對兒少有身體不當觸碰之行為皆可於教育部全球資訊網-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相關紀錄,本會委員依上開紀錄及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7款規定【裁決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

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四、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四十四條】 侵犯競賽官員

如果違規受害者為賽場競賽官員,應加重處罰二分之一。

 

【第五十三條】 暴力行為

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蓄意為暴力行為者,視不同情形,分別處罰如下:

1.為暴力行為但未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者,應處停賽四場以上,併處八萬元以上罰金。2.惡意為暴力行為且損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應處停賽六場以上,併處十二萬元以上罰金。

 

【第五十六條】 其他情況

1.球員、教練、職員違反本守則規定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依各相關法律規定承擔法律責任,不受本守則適用之影響。

2.球員、教練、職員自競賽官員進入比賽場地起至比賽結束離開場地前,對競賽官員施以非道德行為及暴力行為者,依本守則第51條至55條處罰,並依44條加重二分之一。

 

【第八十六條】 意見徵詢

委員會原則上應對其當事人進行訊問,並聽取其意見。但已取得當事人同意,或是當事人拒絕進行訊問,或是當事人無故缺席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犯殺人罪。

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六、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七、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八、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九、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十、體罰或霸凌運動員,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特定體育團體查證屬實,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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