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13屆第1次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13屆紀律委員會第1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就銘傳大學教練曾台霖因對於裁判於銘傳大學之罰球區域內的犯規吹判,產生臺灣石虎之罰球點球結果產生異議,進而進入場地理論並以手2度推擠裁判乙事,依本會紀律守則第51條第1款【比賽中非道德行為】,及第45條【從輕處罰】,處停賽二場併處一萬元罰金。同時曾台霖教練必須於公開平台向主辦單位及裁判針對此個人行為道歉,以維護足球運動健康、安全與公平競爭之正當風氣,保障共同從事與努力足球運動伙伴之尊嚴。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三、請於公告日起21天內,繳納罰金並於公開平台上針對此個人行為道歉,若未在期限內完成委員會將再加重懲處。

四、因案件之判決未達紀律守則第96條第1-13款之標準,故當事人不得申訴。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五十一條】 比賽中非道德行為

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為下列非道德行為者,視不同情形,分別處罰如下:

1.比賽中球員、職員以指責、謾罵等言語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二場以上,併處一萬元以上罰金。

2.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以向他人吐口水、比中指手勢、作勢毆打等行為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四場以上,併處五萬元以上罰金。

 

【第四十五條】  從輕處罰

被處罰者對象於下列情況者,得從輕處罰之,但不得低於規定之最低標準

1.主動公開道歉承認錯誤,並有深刻認識、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而未產生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

2.其他得從輕處罰之情形。

 

 

【第九十六條】申訴受理

關於經由本協會之紀律委員會或分區之紀律委員會所科處之懲罰(以下稱為「原決定」),被科處該懲罰之個人或團體,須遵照本節所訂定之規定,始得向本協會之申訴委員會提出訴。

1.超過三場以上之禁賽處分,且停止、禁止、解任公共職務或停止、禁止從事足球相關活動。

2.超過二個月以上之禁賽處分,且停止、禁止、解任公共職務或停止、禁止從事足球相關活動。

3.超過台幣貳拾伍萬元以上之罰款。

4.被降級至下一級別足球聯賽。

5.扣除勝場積分2分以上總積分。

6.沒收比賽。

7.歸還獎賞。

8.進行無觀眾比賽。

9.只選擇於中立地區進行比賽。

10.剝奪聯賽之參加資格。

11.禁止登錄新球員。

12.除名。

13.除前列各款所揭示之各項懲罰以外,其他可判斷實質上具有等同於前列各款之任何懲罰,或在其之上的懲罰效果之處分。

若原決定不符合上列各款所述,則原決定即為已確定之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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