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114.05.13)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三屆紀律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有關企甲聯賽新北航源王○○比賽嚴重犯規事件,申訴委員會裁處申訴有理由,退回紀律委員會再行妥處。
經檢視相關資料,王員行為雖屬對於踢向對方球員頭部之嚴重犯規,但力道不大,應屬小動作犯規,並非暴力行為,且並未造成對方頭部損傷,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第52條【裁處停賽三場新台幣六萬元罰金】。
二、有關CTFA C級教練○○○,涉性侵害兒少一案。
1.本案114年5月13日10點37分電話聯絡當事人,當事人放棄辦護權利。
2.經檢視相關資料,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6款、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13條第2項第1款【註銷其教練證並終身不得參加教練資格檢定】
三、有關CTFA C級教練○○○,涉性侵害未成年一案。
1.本案依本會紀律守則86條規定請當事人上線接受訊問,並聽取其意見。
2.經檢視相關資料,當事人104年即已取得教練證照,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及第6款、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13條第2項第1款【註銷其教練證並終身不得參加教練資格檢定】。
四、有關CTFA C級教練○○○,涉性侵害未成年一案。
1.當事人表示尊重紀律委員會裁決,故不上線做說明。
2.經檢視相關資料,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款、第13條第1項第2款、第13條第2項第1款【註銷其教練證並2年不得參加教練資格檢定】。
五、有關CTFA B級教練○○○,對兒少暴力行為。
1.本案依本會紀律守則86條規定請當事人上線接受訊問,並聽取其意見。
2.經與會委員討論後,既然所屬學校○○國小詳予調查後亦僅給予口頭訓誡之處分,且事後亦未衍生其他與家長間之糾紛,目前教練亦持續於○○國小任教中,故本會尊重○○國小教師評議委員會之決議,故認定本件無須再處分。
六、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七、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五十二條】 隊職員嚴重犯規
球員於比賽中嚴重犯規,造成惡劣行為影響者,應處停賽三場以上,併處六萬元以上罰金。
【第八十六條】 意見徵詢
委員會原則上應對其當事人進行訊問,並聽取其意見。但已取得當事人同意,或是當事人拒絕進行訊問,或是當事人無故缺席的情況,則不在此限。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二、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四、犯殺人罪。
五、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六、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七、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八、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
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九、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十、體罰或霸凌運動員,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特定體育團體查證屬實,有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第4-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三年或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紀律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確認,有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之必要。
【第13條】
持有教練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特定體育團體註銷其教練證:
一、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二、取得教練證後,有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情形之一。
三、違反前條規定,且情節重大。
四、轉讓、出借或出租教練證予他人使用。
教練經依前項規定註銷教練證者,於下列期間,不受理其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
一、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註銷教練證者,於註銷教練證後終身、三年或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二、前款以外情形,於註銷教練證後三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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