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11次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茲就福科國中林吉甫領隊於本會辦理之2022體育署盃賽事中,因對場上判決異議,逕行進入球場與裁判理論並推擠裁判且有挑釁行為,經判紅牌驅逐離場

       後,當眾以場邊座椅朝裁判方向丟擲;依本會紀律守則第51條第2款【比賽中非道德行為】,處以六萬元罰金;另同條文之停賽處分部分,因系爭賽事競

       賽籌備委員會已對行為人就該項盃賽執行後續所有參與場次之停賽,故不再另做處分,且鑑於行為人已於賽後深表悔意,並於本會會議召開及其他場合以

       諸多方式表達歉意,不再依據守則規範另行加重處分,併予說明。

 

二、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三、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

       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

 

※附註: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

【第五十一條】比賽中非道德行為

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為下列非道德行為者,視不同情形,分別處罰如下:

1.比賽中球員、職員以指責、謾罵等言語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二場以上,併處一萬元以上罰金。

2.比賽中球員、教練、職員以向他人吐口水、比中指手勢、作勢毆打等行為之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對方球員、教練、職員或觀眾者,應處停賽四場以上,併

   處五萬元以上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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