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際奧會運動員委員會組成規範及本會運動員委員會組織簡則辦理。本辦法將選舉選任委員7人,經由符合資格之運動員同儕經選舉產生。
二、本辦法自5月7日起(星期五)公告於本會官網,相關選舉辦法、施行細則、選舉期程及相關表單,請參閱下載附件檔案或至中華奧會官網連結下載
https://www.tpenoc.net/news/eaoteotctoc/
三、符合參選資格之運動員為代表我國參加2008年北京、2012年倫敦、2016年里約夏季奧運會及2010年溫哥華、2014年索契、2018年平昌冬季奧運會暨2014年仁川、2018年雅加達-巨港等亞運會之選手。
四、符合選舉人資格之運動員為2008年北京、2012年倫敦、2016年里約夏季奧運會暨2010年溫哥華、2014年索契、2018年平昌冬季奧運會等選手。
五、上述參選人及選舉人以名列中華奧會該屆夏季、冬季奧運會暨亞運會代表團返國報告書參賽名單為限,若於此賽會期間因違反與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WADA Code)相關之情事而受制裁者,則取消其參選人與選舉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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