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協公告

[代轉教育部公告]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款分配基準

檢送本部訂定「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款分配基準」及發布令1份,請協助辦理公告周知,請查照。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款分配基準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個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捐款予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並由本部組成之個人捐贈
運動員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管理會,執行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分配捐款事宜,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運動員,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資格,並經本部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認可之運動員。
本專戶所收受當年度未指定特定運動員之捐款,應依本基準,分配予當年度具認可資格之運動員。
三、本專戶管理會分配捐款時,應依運動員之下列條件及權重,計算分數;其配分細項,規定如附件:
(一)身分別:
1、低收入戶:二分。
2、中低收入戶:一點五分。
3、身心障礙人士:一點二分。
4、大學以下學生:一點二分。
5、前四目以外身分:一分。
(二)參賽層級:
1、國際綜合性運動會:
(1)奧林匹克運動會:二點八分。
(2)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二分。
(3)世界大學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亞洲室內及武藝運動會、亞洲沙灘運動會、亞洲青年運動會及東亞青年運動會:一點五分。
(4)經本部公告之其他綜合賽事:一分。
2、國際單項運動錦標賽:
(1)世界錦標賽、世界棒球經典賽:一點八分。
(2)亞洲錦標賽:一點五分。
(3)其他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或經典賽:一分。
3、全國綜合性運動會:一點二分。
4、全國性單項運動錦標賽最優級組:一分。
5、經本部核定辦理之學生聯賽最優級別或組別:一分。
6、職業運動聯盟主辦之職業比賽:一分。
(三)前款各目之參賽成績:
1、四人以上參賽者:
(1)第一名:一點六分。
(2)第二名:一點四分。
(3)第三名:一點三分。
(4)第四名:一點二分。
(5)第五至八名或創本國選手該賽事最佳成績:一點一分。
2、三人以下參賽者:
(1)第一名:一點三分。
(2)第二名:一點二分。
3、前二目以外之成績:一分。
運動員就前項各款規定,具備二以上條件及權重者,以採其中最高權重者為限,不得重複計算。
四、前點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將各運動員依前點第一項各款所獲得之三類權重分數相乘,計算個別運動員之得分。
(二)將參與捐款分配之運動員得分加總。
(三)計算個別運動員得分占前款總分之比率。
(四)將該年度可分配未指定捐款金額,乘以前款所得比率,得出個別運動員可分配之金額。
五、運動員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本專戶未指定特定運動員捐
款分配,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應撤銷分配金額之處分,並以書面
行政處分通知該運動員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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