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台灣台中世界青少年足球節競賽規程

  1. 主旨:
    • 開創一個自然、健康、快樂與國際接軌的青少年賽事。
    • 超越國界、語言、種族與宗教信仰,以足球運動為中心。
    • 為世界各地的青少年提供經常性的足球活動。
    • 並藉此賽會推動國內足球全面發展,以振興足運、加強國際足球交流,提昇我國國際地位。
  2. 賽會名稱:中文─2007台灣台中世界青少年足球節
    • 英文─2007TaiwanTaichungWorldYouthFootballFestival
  3. 指導單位: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4. 主辦單位:台中市政府、中華民國足球協會
  5. 認可單位:亞足聯(AFC)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6. 賽會地點:台中市專用足球場
  7. 承辦單位:台中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
  8. 協辦單位:僑光技術學院、台灣體育學院、台中市體育會。
  9. 賽會日期:2007年8月15日至18日。
  10. 比賽規則:根據國際足球總會(FIFA)最新頒布所制定之規則書
  11. 比賽年齡分組:
    • 男生
      A11歲組:1996.01.01以後出生著7人制
      B13歲組:1994.01.01以後出生著11人制
      C15歲組:1992.01.01以後出生著11人制
    • 女生
      D11歲組:1996.01.01以後出生著7人制
      E13歲組:1994.01.01以後出生著11人制
      F15歲組:1992.01.01以後出生著11人制
  12. 報名須知
    1. 組隊報名:國內以縣市為單位報名,每組限報一隊。
    2.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96年5月31日止。
    3. 報名地點:台中市西屯區黎明路3段66號。
    4. 台中市體育會足球委員會收。
      e-mail:tcfc.org.tw@hotmail.com
      電話:(04)27083983傳真:(04)27083985。
    5. 各隊報名應填寫報名表一份(必須註明員球衣號碼、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
    6.  
      • 十一人制每隊職員可報4人隊員20人。
      • 七人制每隊職員可報4人隊員13人。
    7. 每參賽球隊必須繳交報名費壹仟元。
  13. 賽程會議:定於96年6月15日(星期五)下午三時在台中市專用足球場會議室舉行(不另行通知),各參賽球隊必須派員準時出席,如未派代表參加者,由本會代抽籤次,對會中決議事項均不得異議。
  14. 比賽用球:13~15歲組用5號足球,11歲組用4號足球。
  15. 比賽細則:
    • 每場比賽每隊替補球員不限,但被替補出場之球員不得再替補進場比賽。
    • 比賽將實施身分證與護照的確認,由大會競賽組來執行。
    • 七人制球門寬4.5公尺、高2.44公尺,其規則與十一人制相同,惟開自由球及角球時,對方球員不能在距離球5公尺的範圍內。
    • 15歲組每場比賽為60分鐘,13歲組每場比賽為50分鐘,11歲組每場比賽為40分鐘,每場均為上下半場,中間休息五分鐘。
    • 凡上場比賽球員之球衣(褲)號碼與報名之號碼不同時,該場比賽該球員不得出賽。
    • 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已賽成績不予計算,該球隊及總教練與冒名者函送相關單位處理。
    • 各球隊比賽時必須攜帶兩套不同顏色球衣,如兩隊顏色相同時,賽程後者必須更換球衣顏色。
    • 凡比賽中不服裁判而被判棄權或無故棄權之球隊,除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 因故逾規定時間十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取消其繼續比賽及受獎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
    • 出賽球員應攜帶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外籍球員攜帶護照)於賽前二十分鐘送至紀錄台以備查驗,如該隊該場未能提出者不得出場比賽,出場比賽不足規定人數時(十一人制七人、七人制五人)該隊以棄權論,爾後各場次均不得出賽。
    • 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毆打對隊職隊員或侮辱(毆打)裁判情事,除立即停止該球員比賽外,送大會議處,情形嚴重者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 凡在比賽中,如遇二次黃牌(不同場)被警告之球員,應自動停賽一場,再黃牌警告時,則再停賽一場。
    • 凡在比賽中被裁判判罰出場之球員,大會未處理前,應自動停賽,經判決後,始可在出場比賽,又被黃牌警告時,則應再停賽一場。
    • 比賽期間,凡屬裁判職權範圍內之判罰,應按裁判判罰為終決,參賽球隊對當場比賽規則事項判罰有疑問時,得依競賽規程第十八條規定程序向大會提出。
  16. 十七、名次判別:
    1. 循環賽:
      • 預複賽時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不延長比賽,即以踢罰球點球決勝負。
      • 勝一場得3分敗一場0分,PK勝2分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之。
      • 如兩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如兩隊比賽為和局且積分相同時,以該循環賽中勝負球數之差判別之,如勝負球數之差相等,以勝球數多者為先,如再相等則以抽籤決定之。
      • 如兩隊以上積分相同時,以該循環中彼此相互球隊勝負球數之差判別之,如勝負球數之差相等,以勝球數多者為先,如再相等則以抽籤決定之。
    2. 淘汰賽:
      • 預複賽時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不延長比賽,即以踢罰球點球決勝負。
      • 決賽時兩隊比賽結束為和局,應休息五分鐘後各組均延長十分鐘繼續比賽,比賽時先進球者為勝即結束比賽,如延長時間內再和局則以踢罰球點球決勝負。
  17. 申訴:本比賽除資格問題,應於每場比賽前由各隊自行提出檢查外,其他申訴事件,應由領隊或總教練於該場比賽後一小時內用書面並簽章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交由大會處理,如申訴理由不成立時,保證金沒收,凡申訴案件以大會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
  18. 獎勵:
    • 各組錄取前四名,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
    • 各組錄取一名最佳球員(MVP),由大會各頒獎盃乙座。
    • 各組錄取一隊由大會頒發公平競爭獎。
    • 所有參賽球員,參加選手之夜及晚宴。
    • 參加隊職員贈送大會紀念T恤一件。
  19. 經費:參加比賽球隊之一切經費自理。
  20. 其他:
    • 各參賽球隊請攜帶隊旗於比賽時插至球員休息區,以作為宣傳。
    • 凡正在被罰停賽之球隊或職隊員,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 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 凡經審查確定球員身份資格不符,則取消該球隊所獲之成績,並送交大會議處。
    • 七人制禁止球員穿著鋁釘鞋及活動塑膠釘鞋出場比賽。
    • 比賽期間,請各參賽球隊自行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 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賽程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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