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賽事規則

2021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 競賽規程

  壹、【名    稱】:2021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簡稱「企甲聯賽」

  貳、【宗    旨】:結合縣市政府及企業支持,培訓地區代表隊成員,提升足球技術水準,強化足球運動團隊實力,選拔優秀隊伍及球員參加國際比賽。

參、【備查文號】: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00001443號

肆、【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伍、【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陸、【合辦單位】:待定 依最終公告為主

柒、【協辦單位】:待定 依最終公告為主

捌、【參賽球隊】:待定 依最終公告為主

玖、【競賽方式】:

一、採三循環賽積分制。

二、比賽日期以週日舉行為原則;若有賽程因場地、時間、天候等狀況衍生需作調整,本會保有最終異動之權利。

三、若遇延賽情形,時間、地點由本會確認後公告,補賽時間原則以當週三為安排;若因場地、時間、天候等狀況衍生需作調整,本會保有最終異動之權利。

四、年度比賽總場次共84場。

五、年度排名第七名之俱樂部須與臺灣乙級足球聯賽年度排名第二名之球隊進行驟死制升降賽,勝者名年度參加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敗者名年度參加臺灣乙級足球聯賽。

六、年度排名第八名之俱樂部須於明年度參加臺灣乙級足球聯賽。

七、2021未依規定取得俱樂部甲級認證之隊伍,2022將降至乙級聯賽。

拾、【比賽規定】:

一、總教練需具備AFC A級或以上或中華民國足球協會A級教練證照。

二、各隊助理教練需具備AFC C級或中華民國足球協會C級教練證或國際同等級證照。

三、缺席規定:無故缺席達5場次(1/4),罰款新台幣(以下同)2萬5,000元,無故缺席第6場次後每一場次罰款5,000元。

四、總教練若因緊急事件無法出席,則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來函本會。

 拾壹、【報名須知】:

一、所有參賽球員須與球隊簽立合約方得比賽,外籍人士須提供工作證。並且於本會註冊系統註冊完畢(包含職員)。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021226中午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以郵戳及email收件日期為準)

三、聯絡方式:中華民國足球協會(10363台北市大同昌吉街55號2樓210室)

聯絡人:林正倫

電話:【02】2596-1185  分機117

傳真:【02】2595-1594 

網站:http://www.ctfa.com.tw

報名專線:e-mail:ctfa.tfpl@gmail.com

四、手續:報名表、選手大頭照、團體照片(全隊4X6團體照片乙張,照片規格請設定為640X480像素以上)、註冊球員合約、健檢表(報名截止前3個月內有效)、外籍球員工作證;請同時以電子檔傳送報名資料,主旨註明『2021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隊報名資料』e-mail至報名專線。

五、報名表可登錄最多職員20名(強制登錄總教練、球隊經理以及1位以上之醫療或防護人員)、球員35名(球員報名人數不得少於18名),凡正在被判罰球監之職隊員,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六、球隊報名同時應繳交競賽活動費10萬元。如最終領隊會議及抽籤前放棄參賽扣除相關行政作業費(競賽活動費15%)後退還競賽活動費。完成抽籤編排賽程後,球隊則不退還費用,並視同惡意棄賽,則該隊罰款50萬元整,原登錄於該隊職員、隊員於罰款繳納完成前,不得參加任何足球事務。

(ㄧ)比賽開始後退出比賽 “該項比賽第一場已經開始”,或;

(二)未到比賽場參加比賽,或;

(三)拒絕繼續比賽,“已經參加該項比賽後”,或;

(四)在比賽結束之前離開體育場 “單一場比賽裁判員尚未宣布比賽結束” 皆列為惡意棄賽。

七、參賽球隊職隊員不得兼任不同法人所屬球隊之任何職務,同時出現於同一聯賽2隊(含)以上之球隊名單時,以大會競賽組公告為準。隊內除助理教練外,不得由球員、職員兼任。

八、各隊註冊完成後,於賽季開始前,建議各隊執行健檢,以AFC club license 要求之PCMA格式為最佳,並請各隊仔細評估球員之身體狀況。

九、凡參加本會辦理之11人制足球聯賽之球員,均不得於不同法人重複報名相同賽制之聯賽。

  拾貳、【比賽日期】:

  2021年4月11日起至11月28日止。

拾參、【比賽地點】:依各俱樂部匡列之場地為主,場地安排將與各隊協調後公告;本會保有最終異動之權利。

  拾肆、【規劃、領隊會議】:

一、會議:召開季前、季中、季後領隊會議。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賽程公告:公告於本會官方網頁。

  拾伍、【比賽用球】:採用FIFA Quality PRO 5號標準皮質足球。

  拾陸、【名次判別】:

循環賽:勝一場得3分,和一場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一、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一)相關球隊對戰績分勝者佔先。

(二)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三)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多者佔先。

(四)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五)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六)紅黃牌扣分較少者(參照[被判紅牌者,扣積分4分(同一場兩張黃牌罰出場,扣積分4分);被判黃牌者,扣積分1分])佔先。

(七)抽籤決定。

拾柒、【比賽須知】:

一、採國際足球總會頒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布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每場比賽為90分鐘(上下半場各45分鐘),中場休息15分鐘。以裁判計時為準。

三、每場比賽前55分鐘前每隊需提出23人球員名單(先發球員11人;替補球員最多12人,同時於場上外籍球員每隊至多4名,其不限國籍3名、亞洲籍1);及職員11人出場名單(名單內必須包含總教練、隊經理、醫療或防護人員);比賽時最多可替換53(不計中場休息換人次數)。場邊熱身6名球員、教練1名、守門教練1名,替補球員更換完畢需全部回到休息區,未列入先發或替補名單之球員、職員不得進入技術區,且須就坐於觀眾席。

四、球隊球衣、球褲、長襪須明顯分辨顏色。守門員於比賽中轉為普通球員時,需穿著與比賽球員相同之服裝,且需與原號碼相同;普通球員轉為守門員時亦同。球隊需自備兩色不同之背心,並於出賽時攜帶。

五、各球隊應依競賽領隊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本球隊代表名稱或標誌之球衣,並嚴禁穿著印有各國國旗或各國職業隊隊徽之球衣。場內隊長需有明確臂章標記,球衣號碼不得膠布黏貼,否則該球員不得出賽。由本會規定。

(一)球隊標幟需於球衣前側左胸前,大小以100cm²為限;縣市標幟或旗制於右胸,大小以100cm²為限。

(二)球衣、褲號碼:需於球衣前側、後側及短褲需有明顯號碼。前側高度:10-15cm;後側高度:20-35cm;短褲:10-15cm;字體寬度:3-5cm

(三)球衣後側若要露出選手姓名,姓名字高:5-7.5cm;並需距離後側號碼至少4cm

(四)廣告贊助禁止包含政治標語、宗教或種族歧視之內容。左臂必須綉上本聯賽識別臂章。

六、球隊查驗以選手識別證(AD卡)為主,如未攜帶識別證件需當場提出每人500元整,並提交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如整隊未攜帶則需繳交下場人數費用,(例如先發11人需繳交5,500元,每替補一人則再繳交500元以此類推,若隊職員未配帶則該場次罰款500元)。

七、球隊不得晚於賽70分鐘抵達球場(詳細請參考倒數計時表),在未註明球衣褲顏色時,依賽程排前者著深色球衣;排後者著淺色球衣,如經裁判裁定無法辨別時由排訂在後者球隊更換球衣替補席內除隊職員外,球員必須穿著背心,並與場上球衣顏色不同

八、賽程表排名在前之球隊,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依規定登錄比賽之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配帶AD卡,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助大會共同管控該區域秩序。

九、逾比賽規定時間15分鐘未出場比賽,或出賽檢錄時間(賽前55分鐘)球員未達13人(11人先發、2人替補)之球隊以惡意棄賽論,罰款50萬元;第二次則取消其繼續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處以罰款50萬元。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外,需以正式公文說明,由協會同意後始得更動時間補賽。

十、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處以該球員罰款15萬元;另判該球員所屬法人,一併處以罰款15萬元。該冒名球員可處以1-3年之禁賽處分。相關隊職員及該球員函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一、凡比賽中不服判決而被判棄權或沒收比賽、及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處以罰款50萬元,由競賽委員會函送大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二、比賽中,替補球員熱身場邊不得玩球(守門員除外);全部替補完成,禁止該隊球員在場邊熱身。

十三、凡在比賽中,直接『驅逐離場』之球員或同一場2張黃牌罰出場應罰停賽一場,後紅黃牌重新累計。季賽中不同場次累積3張黃牌者,停賽1場處分,停賽後重新累計。

十四、比賽中被裁判直接『驅逐離場』者,依下列條例處份

(ㄧ)選手:罰款5,000元,後續將依情節由大會紀律委員會議處,並執行相關處罰。

(二)教練:罰款5,000元,後續將依情節由大會紀律委員會議處,並執行相關處罰。

(三)同時兼助理教練及球員雙重職務,其一被禁賽時,則其另一身份也ㄧ並禁賽。

(四)職員:罰款1萬元,後續依情節由大會紀律委員會議處,並執行相關處罰。

(五)單場單隊之球員/職員累積達5張黃牌,罰款1萬5,000元,超過5張黃牌則每張罰款3,000元整。

(六)所有罰款以協會發出公文後繳交至協匯帳戶。

十五、比賽期間發生職、隊員互毆、辱罵、毆打裁判等違紀違法情事,除立即停止該球員比賽外,由大會競賽委員會確認情節,移送本會紀律委員會或司法機關議處。罰則依本規程第貳拾條議處。

十六、各參賽球員賽季最後一場出賽場次所產生之紅牌,應累計至下一賽季之第一比賽日。

十七、凡被判罰停賽球員如遇賽程有更動時,該球員停賽場次依領隊技術會議決議之排定,依日期最近之下一場比賽場次辦理,不受賽程更動影響。

十八、比賽中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以裁判之判罰為終決。

十九、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需中斷比賽,將依下列方式進行中斷程序:

(一)裁判員宣佈暫時停止比賽30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當時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若是無法及時恢復正常比賽則再度引用;

(二)再度暫停30分鐘(裁判員可以依照實際允許情況下隨時恢復比賽),(無論是在第一階段或是第二階段的暫時停止比賽中,球員們都必須要停留在比賽場內,倘若是暫停比賽超過時間達20分鐘時,球員們可以短暫熱身操5分鐘,暫停比賽達30分鐘以上時,球員們可以回到更衣室,並且可以短暫熱身操10分鐘),競賽委員有權利依據比賽場地狀況實際情況下而決定熱身操地點區域(罰球區域內禁止使用快速短跑/衝跑)。

(三)若連續兩次各30分鐘階段宣佈後,若是無法恢復比賽,則由裁判員宣佈放棄比賽。若賽事已進行75分鐘(含)以上,則以當下結果為此場次結果,視為有效比賽,不另行補賽;若賽事未達75分鐘,則此場比賽將依規則另行重賽,所有紀錄歸零,僅保留紅牌及黃牌罰款﹝比照拾柒-十四-(五)﹞。

(四)不可抗力因素解釋: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競賽委員會是唯一能夠宣布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事件的機構;例如;發生任何(人為,天災,地變)影響比賽進行中或違犯任何FIFA Laws of the Game/FIFA比賽規則規章中的事件。源自於或歸因於超出行為、事件、遺漏或事故是超越裁判員能力的合理控制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異常惡劣的天氣、洪水、閃電、風暴、火災、爆炸、地震、結構破壞、流行病或其他自然災害、破壞或電力供應短缺、戰爭、恐怖行動、軍事行動、觀眾騷亂、人群混亂及亂鬥、罷工、停工、觀眾球場的佔領、觀眾施放煙火、其他工業行為或騷亂, 裁判員受到觀眾恐嚇危及生命安全。

二十、比賽需配戴護目鏡時,鏡面本身須塑膠材質且平面無稜角、無凸出面,符合安全考量,如經裁判認定危險物品者則禁止配戴出場(如有疑問可事先送交本會認定)。

   拾捌、【獎勵辦法】:

一、前三名球隊頒贈團體獎盃乙座;隊職隊員另頒發個人獎狀。

二、優勝前三名頒發獎勵金︰冠軍勵金70萬、亞軍勵金30萬、季軍勵金10萬元。

三、「金靴獎」:頒贈獎盃乙座、獎勵金6萬元。依進球最多之球員獲獎,如2人(含)以上進球數相同,得同等獲獎(獎金平分)。

四、「最佳總教練獎」:由企甲聯賽另立小組遴選,頒贈最佳總教練獎盃1座、獎勵金6萬元。

五、「金手套獎」獎金6萬元。「金手套獎」:計算全部賽事出場時間,時間需超過1,260分鐘(14場球賽)方得列入候選資格,被進球數最少之守門員獲得,如失球數相同時,則以出賽時間多寡做為評比多則為勝。計算方式以失球率(被進球總數除以總出賽時間)作計算,其計算結果為經相除後之分鐘數較低者為獲勝者。如2人(含)以上失球率相同,得同等獲獎(獎金平分)。

六、「年度MVP」:由企甲聯賽另立小組遴選,頒贈年度MVP獎盃1座、獎勵金8萬元。

七、「年度最佳男子裁判」:由企甲聯賽另立小組遴選,頒贈年度最佳男子裁判獎盃1座、獎勵金3萬元。

八、「年度最佳男子助理裁判」:由企甲聯賽另立小組遴選,頒贈年度最佳男子助理裁判獎盃1座、獎勵金2萬元。

九、「年度新人裁判」:頒贈年度新人裁判獎盃1座、獎勵金5,000元,依本會另立之遴選辦法決定。(與台灣木蘭足球聯賽合選一位)。

十、本屆冠軍隊(含聯賽未結束排名領先球隊),優先取得參與國內外(含一般非國際錦標賽、邀請賽)比賽資格。同時得徵召他球隊選手,徵召球團得負擔同等全額經費。

拾玖、【申  訴】: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判決,其判決為終決。

三、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本會頒訂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不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一),陳大會競賽委員或裁判長,否則不予受理,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判決為最後終結。申訴提供審查資料,不得晚於該場比賽3個工作日提出,並隨各隊官方文件方式送達本會(以郵戳及email時間為準)。

四、有關球員資格,須於賽前提出,比賽結束不得異議。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規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拍照存證』,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二),並檢齊可資證明文件,陳大會競賽委員或裁判長,否則不予受理。其判決為最後終結。

五、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1萬元,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裁定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六、本會性騷擾申訴管道:(通報流程詳附件三)

(ㄧ)申訴窗口:林正倫

(二)電話:【02】2596-1185 分機117

(三)傳真:【02】2595-1594

(四)e-mail:ctfa.tfpl@gmail.com

貳拾、【罰  則】:

一、各項罰則,依循本會訂定之紀律守則為準。

二、延遲比賽:未依聯賽倒數計時表之規定,逾時5分鐘提交名單、出賽等,將視為延遲比賽。延遲比賽者,依據紀律守則第六十五條,將處以罰款5,500元整,並轉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三、未依本規程第拾柒條 5項製作及第7項穿著比賽服裝者,處以5,000元罰款。

四、鬥毆:

(一)所有隊職員禁止參與鬥毆及進入場內聲援。

(二)進入場地勸阻之隊職員不得被認定為參與鬥毆;但因任何人無裁判允許,不得離開技術區進入場內,若隊職員任意入場勸阻,將交付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商議確認提出名單,禁賽至少2場;情節嚴重者移送紀律委員會。

(三)鬥毆發生時,發起鬥毆雙方將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商議確認提出名單,禁賽至少6場比賽,俱樂部罰款至少20萬元。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情節嚴重者,大會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四)比賽期間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參與鬥毆,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確認,除取消該隊繼續出場比賽之權利外,該俱樂部罰款至少30萬元,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總教練與球員於次年停止參加本會相關比賽之權利,情節嚴重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五、比賽進行中,隊職員無任何理由任意進出場地、妨礙比賽進行,則當場驅逐離場,並以第貳拾項第一條議處。

六、在下列情形下,聯賽官方得召開紀律委員會,勒令選手或職員至少禁賽1年、最高得永久禁止參與企甲聯賽相關賽事,並得對球隊罰款10萬元以上:

(一)球員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隊一員之技術能力者。

(二)球員、職員以場內外行為(含關說、賄賂等行為),故意影響裁判判決、比賽過程及結果者。

(三)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吸毒、收受不正當錢財或其他影響足球健康形象之極嚴重不正行為者。

※備註:

(ㄧ)賭博之定義︰不得參與於中華民國境內舉辦之各項足球比賽、或與中華足協相關之國際賽事之簽賭(含台灣運彩、國內外賭博網站、及其他任何形式之博弈),經發現者函送司法單位及足協紀律委員會調查。

(二)其餘違紀事件或未盡事項,以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為準。

 

貳拾壹、【球員隊籍管理辦法】:

一、球員轉隊需準備俱樂部開立離隊證明書(需原俱樂部法人代表簽名;或法人代表授權人簽名,須提供授權書)、俱樂部合約書(新入隊),另需準備文件請參閱第十壹條第四項;須於轉會窗口內完成(7月26日至8月9日)。

二、球員於轉會窗口僅限轉會1次為限。

三、未登錄於任何俱樂部之球員,可於轉會窗口內登錄,登錄上限維持35人。

四、球員合約尚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其他欲接觸此球員之俱樂部須通知所屬俱樂部,並取得同意,同意後方可接觸。若未經同意,則罰款30萬元。

五、外籍球員必須由所屬俱樂部(法人)申請「運動員工作證」,無工作證者不得上場。報名截止1個月內未繳交者不得出場,至轉會窗口方能登錄。

六、外籍學生球員需申請學生工作證,請由所屬俱樂部(法人)主動協助外籍學生球員向就讀學校申請,報名截止1個月內未繳交者不得出場,至轉會窗口方能登錄。

貳拾貳、【其他事項】:

一、參賽各球隊,一切費用自理。

二、參加聯賽之球員有義務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如無特殊理由拒絕徵召,轉送紀律委員會處理。

三、本會有全權決議徵招各級代表隊跨級參加本會主辦之各項賽事。該隊不領取獎金、不列入升級、不列入排名比序。四、凡排定之賽程,球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動。如遇特殊情形(如:新型流感等)或重大事故,須徵得本會競賽組認定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五、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六、務請各參賽隊職員積極宣導運動愛品德活動,勿口出惡言及不必要肢體動作,共創有禮貌祥和競賽環境。

七、比賽球場嚴禁吸煙、嚼食檳榔、亂丟垃圾、任意吐口水等行為。

八、本聯賽賽事影像、照片、聯賽標誌、「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文字、網站、宣傳圖文和新聞稿文字之著作權皆為本會所有,參賽隊伍非經本會授權不得使用。

貳拾參、【保  險】:

一、由主辦單位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其他保險需求,參賽球隊請各自辦理。

貳拾肆、本規程經競賽籌備委員會審議通過,呈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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