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台灣青年足球聯賽球隊參賽之交通補助辦法

2022台灣青年足球聯賽球隊參賽之交通補助辦法

壹、 依據:2022台灣青年足球聯賽(下稱青年聯賽)業於111年4月21日經教育部體育署審視後列為備查,本會依該賽事爰訂立本辦法。

貳、 目的:為協助俱樂部或校隊在有限之資源下得以有額外參賽之賽事,且使參賽之球隊免煩於各縣市辦理賽事之交通條件下,可增加參賽之意願,並藉由以賽代訓之方式提升我國青少年、青年之實力,進而建立良好之青訓系統,使諸多優秀之球員得以有向上發展之機會,特設立本補助辦法。

參、 適用對象:須為政府註冊管理下的合法公司或各種社團、財團法人或公私立學校登記之單位,且須為2022青年聯賽之參賽隊伍。

肆、 申請規定:

一、 每單位僅能申請自身報名參賽級別之隊伍之交通補助辦法乙次。

二、 本交通補助辦法僅適用於本青年聯賽使用,不得跨其他賽事使用,亦不得要求從本會辦理自其他賽事地點作為出發地或目的地。

三、 本交通補助辦法,本會原則將以法人單位之註冊地之縣市作為參賽交通補助出發地之縣市。

四、 經通過審查之球隊,得以享有本賽事所有賽事日之交通補助,而該補助仍須向本會提供之廠商聯繫,並遵守本賽事訂定之交通補助原則及申請派車方式等相關事宜。

伍、 交通補助原則:

一、 本補助辦法不得與其他補助案併用,倘若與其他補助案相衝突時,本會有權沒收該補助。

二、 凡通過審查之單位,於賽事日需派遣之車輛,務必與本會尋覓廠商接洽,切勿自行尋覓廠商,否衍生之費用本會將不受理且每球隊至多申請乙輛交通車為限。

三、 承上,本賽事之交通車輛費用,本會與廠商達為共識,由本會匯款於廠商結餘款項,故通過審查之單位,無須支付相關費用,除非球隊額外增列行程,致使衍生額外之費用,則該費用由球隊自行吸收。

四、 非經本會同意,不得要求或擅自更改派車行程,否衍生之相關費用由球隊自行吸收。

五、 比賽場地與球隊登記縣市相同時,不得申請派車。

六、 參賽球隊務必以球隊登記縣市所分配之廠商作為派車事宜,不得跨區派車。

※如北部球隊,以聯繫北部廠商為原則。

七、 交通補助以比賽日一趟來回(全天包車)為原則,不屬於比賽日之派車,球隊自行吸收該費用。

※如4月10日賽程,球隊於4月10日出發,惟須4月11日返程,則該4月11日之費用,由球隊自行吸收,且本會僅支付4月10日來回一趟之費用,溢增之費用由球隊吸收,反之提前出發亦同。

八、 上述事項若未能配合之單位,本會有權沒收補助之權益。

陸、 申請派車方式:

一、 球隊於每場次之派車部分,請填寫申請單予廠商,並由廠商確認派車資訊後提供予本會,且球隊不得晚於開賽前10天訂車,未於指定時間內完成之球隊,則自行負擔該費用。

※申請單由球隊賽事日前10天填寫完畢,並提供予廠商。

※如4月10日之賽程,參賽球隊需於4月1日前完成訂車,倘若4月1日未完成訂車事宜,該場次(4月10日)之派車費用,由球隊自行吸收。

二、 當賽事日回程後請參賽球隊務必填寫查驗單,且填寫完畢提供予司機,並由廠商回傳予本會,俾利本會後續處理核銷事宜。

※查驗單由球隊人員回程後填寫,以作為該趟次之驗收文件,且於填寫後繳交予司機,並由司機提送回該公司以視為後續核銷之依據。

三、 上述事項若未能配合之單位,本會有權沒收補助之權益。

柒、 申請交通補助辦法日期:111年5月6日(星期五)起至111年6月1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逾時不候。

※繳交資料後本會需三週審閱期間,故請欲申請之隊伍提前作業,且不得要求本會調整審閱之時間,如審視結果為不通過,則審閱期間之賽事日交通補助,球隊應自行承擔該結果,且不得異議。

捌、 申請交通補助辦法方式:

一、 撰寫本賽事訂定之參賽實施計畫,且於本會指定之時間內提出申請並函送本會審查,否不予受理。

(一) 書面資料以郵戳為憑,非郵寄送件者請於截止當日下午5時前送達本會,並提供本案應繳交之全數資料,文件不齊者,將不予補件,且本會將視同放棄並不受理該案。

(二) 電子資料請於截止當日時間下午5時前寄至本賽事之電子信箱,並提供本案應繳交之全數資料,且主旨須註明清楚OO球隊申請交通補助計畫,倘若未註明清楚或文件不齊者,將不予補件,且本會將視同放棄並不受理該案。

※倘若寄錯受理該案之信箱,本會有權不受理該案。

※書面資料或電子資料擇一方式提供即可,倘若寄電子資料請先轉成PDF檔在寄出。

(三) 電子信箱:

  1. U15組:t.youth.f.l.u15@gmail.com

  2. U18組:t.youth.f.l.u18@gmail.com

(四) 參賽實施計畫書格式部分:

  1. 封面應包括法人名稱、隊名、組別(U15/U18、男/女子組)、聯絡人、連絡電話與電子信箱。

  2. 內文應以直式橫書(14號字體),且內容至少15頁,並請以A4雙面印刷。

(五) 參賽實施計畫書內容須包括:(詳實施計畫書格式,除下列項目外,球隊得以自行新增項目)

1.年度計畫:

(1)宗旨與青年技術及發展理論。

(2)組織分佈。

(3)人事總表及最低執照需求。

(4)場地設施設備。

(5)財務資源。

(6)參賽目標。

(7)選手招募規劃。

(8)足球訓練計畫。

(9)教育計畫。

(10)對選手個人運動表現提升之計畫。

(11)醫療提供。

※年度計畫務必於111年6月1日(星期三)前下午5時前繳交。

2.前一年度成果報告:(詳實施計畫書格式,除下列項目外,球隊得以自行新增項目)

(1)成效評估。

(2)與預期目標之落差。

(3)來年度發展目標。

(4)球員強化方向。

※如前一年度未申請該補助者得於本賽事最後一場賽事日結束後二週內提交成果報告,本會不另行通知繳交,未提交成果報告之單位,本會將於貴單位來年參加本賽事時,取消予該隊之補助項目,且得以取消爾後貴單位參加本會辦理之賽事之權利。

二、 參賽隊伍所報之所有職員(包含領隊)、隊員皆完成當賽季年度之有效註冊。

三、 經申請本年度之本補助者如於當賽季中經放棄參賽賽(特殊原因除外,需來文說明予本會評估),本會將於貴單位來年參加本賽事時,取消予該隊之補助項目,且得以取消爾後貴單位參加本會辦理之賽事之權利。

玖、 應備文件:

一、 申請公文乙份。

二、 書面資料一式兩份(即為計畫書應填寫之內容)。

壹拾、 審核方式:採書面資料方式做審核。

※倘若使用電子資料寄件之單位,請將格式設定完整,本會僅將資料下載並列印(黑白列印),倘若列印之格式異常致使影響審查程序,本會不付其相關之責任。

壹拾壹、 審查之原則:

一、 不受理:

(一) 其他非屬本方案補助之適用對象。

(二) 申請資料不詳實,文件不完備。

(三) 逾時繳件。

二、 退件原則:

(一) 繳交之格式未依本計畫之要求辦理。

(二) 計畫書內容與本計畫要求之內容不相符。

※本會將於收到球隊提交之計畫書後,三週內通知其審查結果。

三、 申請複查原則:經審查程序退件者,可提出申請複查,每案提出次數以乙次為限。

※倘若審查結果為須補件,本會將函復審查結果予球隊,並訂立補件之期限,若於該期限內球隊未完成複查所有之程序,則本會將視同其球隊放棄補助資格且不另行通知球隊。

四、 不通過:申請複查後仍經審查程序再次退件者,不適用本交通補助計畫,故本年度之青年聯賽將自行負擔賽事日之交通派遣事宜及衍生之費用。

五、 通過:經審查程序通過者,本會將函復通知其結果,且於文內提及貴單位得以使用補助之起始日,貴單位即可開始訂立交通車輛(原則為審查通過後之下一場次時間開始補助)。

六、 撤案:倘若申請之單位,遇有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須中止補助時,須以公文通知本會。

壹拾貳、 因應各項環境或資源變化,致使本補助計畫影響原申請方案之服務對象時,本會有權利變更條例或取消本補助計畫,且將於至少一個月前函文通知各單位。

壹拾參、 未依程序申請且未取得本會同意或擅自變更原訂執行內容、移用本補助經費者,本會有權沒收對該隊之補助且有權要求球隊退還已使用之交通補助費

※倘若發生本事項,本會則將該款項之收據以行政管理費開立後予球隊。

壹拾肆、 申請本會補助所提具之各項文件概不退還,且補助之相關規定及配合事項,請依據本會之核定公文為主,本補助計畫為輔。

壹拾伍、 受補助之單位所提供之圖文無償授權與本會,且本會得以進行編輯、增刪、修改,本會無須另行知會受補助單位,即可將圖文做為對外公開勸募徵信相關用途,但僅限於公益用途,不另作為商業用途。

壹拾陸、 承上,為使本會與合作單位了解各項服務內容,如有必要時,本會有權利提供各單位繳交之計畫書內容作為本賽事相關之佐證文件予合作單位。

壹拾柒、 為使本會了解方案執行狀況與服務之落差性,並輔導成果更完整呈現服務效益,同時作為評估次年度方案是否補助的評估指標之一,請各單位務必依實際情形填寫本計畫書。

壹拾捌、 本辦法所需繳交之參賽實施計畫書,請以公文送件,否將不受理,且本會有權不另行通知該單位。

※詳本辦法第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壹拾玖、 本計畫實施期間為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星期五)起至111年6月1日(星期三)止,實施期間屆滿後,必要時得延長之。

貳拾、 本交通補助辦法期程:

一、 申請交通補助辦法日期:111年5月6日起至111年6月1日下午5時截止申請。

二、 資料審查日期:111年6月2日起至111年6月20日下午5時前審閱完畢。

三、 審查結果通知:111年6月23日前將函文通知審查結果。

四、 審查補件時間:111年6月24日起止111年6月30日下午5時截止補件。

五、 複查結果通知:111年7月4日下午5時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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