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112年度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112年度辦理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實施計畫

本計畫經教育部體育署 112 年 2 月 6 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 1120003568 號函備查

  • 依據:「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十條辦理。
  • 目的: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建立健全足球裁判制度,提高我國裁判素質,培養足球裁判人才,提升我國足球技術水準,特訂定本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 本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如附件一。
  • 實施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 實施方式:
  1. 單一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申請本會應於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舉辦前30日,依本計畫研擬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場次之申辦計畫,並函報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中華體總)備查。
  2. 單一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案本會應於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結束後30日內,檢具各級裁判講習會、專業進修課程之成果報告書等相關資料,函報中華體總備查。
  3. 辦理單位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課程授課及測驗均由本會辦理,惟C級      及B級裁判講習會得委託本會直轄市(縣市)足球協(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辦理,並得由受託團體向本會申請辦理。
  4. 辦理場次:

(1)、C級裁判講習會10場以上(含五人制)。

(2)、B級裁判講習會2場以上(含五人制) 。

(3)、A級裁判講習會1場以上(含五人制) 。

  1. 辦理時程及地點(依時程排序)

(1)、FUTSAL  C級裁判講習會:112年2月3日至2月5日於台北市舉行,受理報名人數為19人。

(2)、FUTSAL  C級裁判講習會:112年2月3日至2月5日於宜蘭市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12人。

(3)、C級裁判講習會:112年6月O日至6月O日於基隆市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24人。

(4)、C級裁判講習會:112年7月O日至7月O日於台東市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24人。

(5)、C級裁判講習會:112年8月O日至8月O日於高雄市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24人。

(6)、FUTSAL  C級裁判講習會:112年8月O日至8月O日於桃園市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24人。

(7)、C級裁判講習會:112年9月O日至9月O日於新北市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24人。

(8)、C級裁判講習會:112年9月O日至9月O日於台中市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24人。

(9)、C級裁判講習會:112年10月O日至10月O日於新竹市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24人。

(10)、C級裁判講習會:112年11月O日至11月O日於台南市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24人。

(11)、B級裁判講習會:112年4月29-30日至5月6-7日於花蓮市舉行,受理報名人數為10人。

(12)、B級裁判講習會:112年7月O日至7月O日於新北市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24人。

(13)、FUTSAL  A級裁判講習會:112年10月O日至10月O日於宜蘭市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24人。

(14)、專業進修課程:112年6月O日至6月O日於桃園市舉行,預計受理報名人數為35人。

  1. 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檢定及申請補發、換證、展延應繳納費用如下:

(1)、C級裁判講習會:新臺幣2500元整。

(2)、B級裁判講習會:新臺幣3000元整。

(3)、A級裁判講習會:新臺幣4000元整。

(4)、專業進修課程:新臺幣500元整。

(5)、補發、換證、展延:新臺幣300元整。

(6)、成績複查:新臺幣300元整。

  1. 講習會課程各級裁判講習會課程,應包括學科及術科,其授課學科及術科之課程科目及配當時數、測驗及格標準,如附件二。
  2. 講習會時數申請參加本會或受託團體辦理之各級裁判講習會,經資格審查通過者,應於完成講習會課程時數後,始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其應完成之時數如下:

(1)、C級裁判:至少二十四小時。

(2)、B級裁判:至少三十二小時。

(3)、A級裁判:至少四十小時。

(4)、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缺課達四小時(含)以上者,不得參加學科及術科測驗。

  1. 證照核發:

前項人員修滿各該規定課程時數,學科及術科測驗均屬及格(C級裁判須經實際執法實習達三場次,並經考核通過),且無本辦法及本計畫規定不能取得裁判資格者,由本會發給裁判證照。

  • 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
  1. 犯傷害罪章。但其屬過失犯,不包括之。
  2. 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妨害風化罪章及妨害自由罪章。
  3.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4. 犯殺人罪。
  5. 違反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
  6. 受足協停止足球活動處分期間。
  • 申請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者,應填具報名表,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講習費用,向本會提出申請:
  1. 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它身分證明文件。
  2. 符合本實施計畫第三條參加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
  3. 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本計畫第六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4. 參加身分屬「原持有證照級別逾期未換發而失效者」,應檢附原持有證照級別之證明文件。
  • 成績複查
  1. 對於學科及術科測驗結果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測驗結果次日起七日內向本會提出成績複查申請。
  2. 本會將於成績複查申請受理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複查結果送達申請人。
  • 裁判證效期及展延

(一)、本會各級裁判人數:(統計至111年12月31日止)

  1. C級裁判:439人。
  2. B級裁判:52人。
  3. A級裁判:82人。

(二)、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本會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三)、前款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包括以下各類:

  1. 本會辦理學科、術科課程之相關講習時數。
  2. 亞洲足球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3. 國際足球總會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4. 經本會認可之其它體育團體辦理之相關講習時數:
    1. 各級政府轄下體育運動相關單位
    2.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
    3. 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4.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5. 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6. 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
    7. e等公務員數位學習平臺
    8. 臺北e大數位學習網
    9. 持有本會核發之各級裁判證者於本會認可之賽事擔任裁判者,依據以下規定抵免專業進修課程之時數:擔任國際賽事或教育部主辦之全國綜合型賽事之執法裁判,每人抵免時數上限為每年至多6小時、4年至多24小時

(備註:參考「亞奧運特定體育團體認列賽會(事)帶隊(執法)抵免專業進修課程時數原則性指引」訂定)

  • 裁判證補(換)發
  1. 持有裁判證者,因故遺失、更名或毀損時,應填具申請表,向本會申請補(換)發。
  2. 裁判證逾期未換發者,應準用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再行參加原持有證照級別之裁判講習會,並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者,始得辦理證照核發。
  • 國外裁判證換證
  1. 取得國際足球總會所核發裁判證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本會申請審查,並經審查通過者,予以換發本會之裁判證照。
  2. 持有國際足球總會所核發國際裁判證換發為本會裁判證者,若經國際足球總會判處停權或註銷時,本會得註銷該員裁判證。
  • 裁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本會註銷其裁判證,並函送中華體總備查,且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檢定:
  1. 申請檢定文件、資料不實。
  2. 取得裁判證後,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情形之一。
  3. 轉讓、出借或出租裁判證予他人使用。
  • 其它事項
  1. 各級裁判講習會證明書,由本會名義核發。
  2. 各級裁判講習會之學科及術科相關資料及名冊,由本會妥善保存。
  3. 本會將配合中華體總訪視相關作業。
  4. 經本會判處禁賽者,三年內不得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期滿後得再參加各級裁判講習會,並經學科及術科測驗及格後,始得辦理證照換發。
  • 本計畫經本會裁判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報中華體總審核並轉送教育部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一覽表

次序

裁判級別

參加資格

C級裁判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競賽規則。(備註:特定體育團體應訂定參加C級裁判講習及檢定之基本條件)

B級裁判

取得C級足球裁判證2年以上,具從事足球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備註:實際執法場次認定,由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

A級裁判

取得B級足球裁判證3年以上,具從事足球裁判實務工作經驗者。(備註:實際執法場次認定,由特定體育團體辦理之。)

 

註1:前一級證照上所示發證日期起算,至講習會辦理日期前一天需滿規定年限。

註2:依申請裁判資格檢定者,應於講習會辦理日期前一天年滿18歲以上,並具備表列各級裁判講習會參加資格之一者。

 

附件二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辦理各級裁判講習會學科及術科課程科目

授課時數配當表

           級別

      科目

C級裁判

B級裁判

A級裁判

通識課程

性別平等教育

1

1

1

國家體育政策

1

1

1

小計

2

2

2

專業課程

裁判職責及素養(含裁判倫理及裁判心理學)

 

1

1

 小計

 

1

1

專項課程

足球運動裁判術語(專業外語)

1

1

1

足球運動規則

8

8

8

 小計

9

9

9

學科合計

11

12

12

專項課程                                                                                                                                                                                              

足球運動記錄方法(含資訊科技運用)

 

1

 

足球運動裁判技術(含資訊科技運用)

2

4

6

足球運動裁判執法案例

3

5

9

專項裁判實務

﹝技術操作及專項體能﹞

8

10

13

術科合計

13

20

28

總計時數

26

35

43

學科測驗(分)

70

75

75

術科測驗(分)

70

75

75

及格標準(分)

70

75

75

備註事項

  • 依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 申請檢定者,須完成各級裁判講習會應完成之課程時數後,使得參加測驗,其應完成課程時數,如表所示。
  • 講習會課程及測驗,應包括學科及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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