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華南銀行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 競賽規程 (送署核備版)

發佈日期:2020-05-20

壹、【名    稱】:2020華南銀行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簡稱「企甲聯賽」

貳、【宗    旨】:結合縣市政府及企業支持,培訓地區代表隊成員,提升足球技術水準,強化足球運動團隊實力,選拔優秀隊伍及球員參加國際比賽。

參、【奉准文號】: 臺教體署競(一)字第號

肆、【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伍、【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陸、【合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

柒、【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高雄市運動發展局、新竹縣政府教育處、天主教輔仁大學、新北市體育處、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臺南市體育處、銘傳大學。

捌、【參賽球隊】:北市大同、高市台電、航源FC、台灣鋼鐵、璉紅臺體、台中Futuro、紅獅FC、銘傳大學,共計八隊。

玖、【競賽方式】:

一、 採三循環賽積分制。

二、 比賽日期以週日舉行為原則;若有賽程因場地、時間、天候等狀況衍生需作調整,本會保有最終異動之權利。

三、 若遇延賽情形,時間、地點由本會確認後公告,補賽時間原則以當週三為安排;若因場地、時間、天候等狀況衍生需作調整,本會保有最終異動之權利。

四、 年度比賽總場次共84場。

五、 年度排名第七名之俱樂部須與臺灣乙級足球聯賽年度排名第二名之球隊進行主客場制升降賽,勝者名年度參加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敗者名年度參加臺灣乙級足球聯賽。

六、 年度排名第八名之俱樂部須於明年度參加臺灣乙級足球聯賽。

拾、【比賽規定】:

 一、總教練需具備AFC A級或以上或同等級證照國際證照。

二、各隊助理教練需具備AFC C級或國內C級教練證或國際同等級證照。

拾壹、【報名須知】:

一、所有參賽球員須與球隊簽立合約(參賽同意書)方得比賽,外籍人士須提供有效居留證明。

二、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中午12時止,逾時不予受理。(以郵戳及email收件日期為準)

 

三、聯絡方式:中華民國足球協會(10363台北市大同昌吉街55號2樓210室)

聯絡人:林正倫、沈祐樂 電話:【02】2596-1185 

傳真:02-2595-1594      網站:http://www.ctfa.com.tw

報名專線:e-mail:ctfa.submit@gmail.com

四、手續:報名表、選手大頭照、團體照片(全隊4X6團體照片乙張,照片規格請設定為640X480像素以上)請同時以電子檔傳送報名資料,主旨註明『2020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隊報名資料』e-mail至報名專線。

五、報名表可登錄最多職員8名、球員35名(球員報名人數不得少於20名)。凡正在被判罰球監之職隊員,不得報名參加比賽。

六、球隊報名同時應繳交競賽活動費新台幣10萬元整(以下同)。如最終領隊會議及抽籤前放棄參賽扣除相關行政作業費(競賽活動費15%)後退還競賽活動費,完成抽籤編排賽程球隊則不退還費用,並視同惡意棄賽,則該隊罰款50萬元整,原登錄於該隊職員、隊員於罰款繳納完成前,不得參加任何足球事務。

七、參賽球隊職隊員不得兼任不同球隊之任何職務,同時出現於2隊(含)以上之球隊名單時,以大會競賽組公告為準。隊內除助理教練外,不得由球員、職員兼任。

八、各隊註冊完成後,於賽季開始前,建議各隊執行健檢,以AFC club license 要求之PCMA格式為最佳,並請各隊仔細評估球員之身體狀況。聯盟將於2021年賽季推行健檢制度,最終目標為符合AFC club license 要求之健檢規格。

九、凡參加本會辦理之11人制足球聯賽之球員,均不得重複報名相同賽制之聯賽。

拾貳、【比賽日期】:

2020年4月12日起至11月29日止。

拾參、【比賽地點】:依各俱樂部匡列之場地為主,共有:臺北田徑場、輔仁大學足球場、新竹第二運動場、臺南市立田徑場、臺南市立足球場、高雄國家體育場、台中太原足球場、銘傳大學桃園校區;場地工作人員安排將與各隊協調。

拾肆、【規劃、領隊會議】

一、會議:2020年3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時30分。

二、地點:本會會議室。

三、賽程公告:2019年3月23日(星期一)公告於本會網站『競賽』網頁。

拾伍、【比賽用球】:採用FIFA Quality PRO 5號標準皮質足球。

 

拾陸、【名次判別】:

循環賽:勝一場得3分,和一場各得1分,敗一場得0分。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1.兩隊(含)以上積分相同時,依據下列順序判別名次。

(1) 相關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2) 相關球隊比賽之進球多者佔先。

(3) 全部球隊比賽之正負球差多者佔先。

(4) 全部球隊比賽之進球數多者佔先。

(5) 直接紅牌扣分較少者(依據比賽須知十六辦理)。

(6) 抽籤決定。

拾柒、【比賽須知】:

一、採國際足球總會頒布,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公布之最新足球規則。

二、每場比賽為90分鐘(上下半場各45分鐘),中場休息15分鐘。以裁判計時為準。

三、每場比賽前55分鐘每隊需提出23人名單(先發球員11人;替補球員最多12人;同時於場上外籍球員每隊至多5名其不限國籍4名、亞洲籍1名),比賽時最多可替換5人。場邊熱身6名球員、教練1名、守門教練1名,替補球員更換完畢需全部回到休息區,未列入先發或替補名單之選手不得進入球員休息區,且須就坐於觀眾席。

四、球隊球衣、球褲、長襪須明顯分辨顏色。守門員於比賽中轉為普通球員時,需穿著與比賽球員相同之服裝,且需與原號碼相同;普通球員轉為守門員時亦同。球隊需自備兩色不同之背心,並於出賽時攜帶。

五、各球隊應依競賽領隊會議確定登錄之球衣顏色出賽,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配有本球隊代表名稱或標誌之球衣,並嚴禁穿著印有各國國旗或各國職業隊隊徽之球衣。場內隊長需有明確臂章標記,球衣號碼不得膠布黏貼,否則該球員不得出賽。由本會規定。

(一)球隊標幟需於球衣前側左胸前,大小以100cm²為限;縣市標幟或旗制於右胸,大小以100cm²為限。

(二)球衣號碼:需於球衣前側、後側及短褲需有明顯號碼。前側高度:10-15cm;後側高度:20-35cm;短褲:10-15cm;字體寬度:3-5cm。

(三)球衣後側若要露出選手姓名,姓名字高:5-7.5cm;並需距離後側號碼至少4cm。

(四)廣告贊助禁止包含政治標語、宗教或種族歧視之內容。左臂必須綉上本聯賽識別臂章。

六、球隊查驗以選手識別證(AD卡)為主,如未攜帶識別證件需當場提出每人500元整,並提交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如整隊未攜帶則需繳交下場人數費用,(例如先發11人需繳交5500元,每替補一人則再繳交500元以此類推,若隊職員未配帶則該場次罰款500元)。

七、球隊不得晚於賽前70分鐘抵達球場(詳細請參考倒數計時表),在未註明球衣褲顏色時,依賽程排前者著深色球衣;排後者著淺色球衣,如經裁判裁定無法辨別時由排訂在後者球隊更換球衣替補席內除隊職員外,球員必須穿著背心,並與場上球衣顏色不同

八、賽程表排名在前之球隊,球員席位於面向球場左側,依規定登錄比賽之職隊員才能進入球員席及技術區域,並配帶AD卡,遵守足球規則『技術區域條款』之規定,尊重裁判的判決,配合第四裁判管理,球隊教練團應有義務協助大會共同管控該區域秩序。

九、逾比賽規定時間15分鐘未出場比賽之球隊以棄權論,首次處以罰款3萬元,若同賽季出現同情形,取消其繼續比賽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處以罰款10萬元。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外,需以正式公文說明,由協會同意後始得更動時間補賽。

十、如有冒名頂替參賽者,經查屬實則應判全隊棄權,併處以罰款15萬元。該冒名球員得處以1-3年之處分。相關隊職員及該球員函送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一、凡比賽中不服判決而被判棄權或沒收比賽、及無故棄權之球隊,取消其繼續比賽之資格(已賽成績不予計算),並處以罰款50萬元,由競賽委員會函送大會紀律委員會議處。

十二、比賽中,替補球員熱身場邊不得玩球(守門員除外);全部替補完成,禁止該隊球員在場邊熱身。

十三、凡在比賽中,直接『驅逐離場』之球員或同一場2張黃牌罰出場應罰停賽一場,後紅黃牌重新累計。季賽中不同場次累積3張黃牌者,停賽1場處分,停賽後重新累計。

十四、比賽中被裁判直接『驅逐離場』者,依下列條例處份

(ㄧ)選手:罰款5千元,後續將依情節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並執行相關處罰。

(二)教練:罰款5千元,後續將依情節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並執行相關處罰。

(三)同時兼助理教練及球員雙重職務,其一被禁賽時,則其另一身份也ㄧ並禁賽。

(四)職員:罰款1萬元,後續依情節由大會競賽委員會議處,並執行相關處罰。

(五)所有罰款以協會發出公文後繳交至:。

十五、比賽期間發生職,隊員互毆;辱罵、毆打裁判等違紀違法情事,除立即停止該球員比賽外,由大會競賽委員會確認情節,移送本會紀律委員會或司法機關議處。罰則依本規程第貳拾條議處。

十六、各參賽球隊賽季最後一場出賽場次所產生之紅牌,應累計至下一賽季比賽。

十七、凡被判罰停賽球員如遇賽程有更動時,該球員停賽場次依領隊技術會議決議之排定,依日期最近之下一場比賽場次辦理,不受賽程更動影響。

十八、比賽中凡屬裁判職權範圍之判罰,以裁判之判罰為終決。

拾捌、【獎勵辦法】:

一、優勝前四名球隊頒贈團體獎盃乙座;職隊員另頒發個人獎狀。

二、優勝前三名頒發獎勵金︰冠軍勵金70萬、亞軍勵金20萬、季軍勵金10萬元。

三、「公平競爭獎」:獎牌乙面、獎勵金10萬元。以資鼓勵加強品德教育。本獎勵依下列辦理:以資鼓勵加強品德教育;被判紅牌者,扣積分3分(同一場兩張黃牌罰出場,扣積分3分);被判黃牌者,扣積分1分;如兩隊或兩隊以上被判扣積分數相同時,遴選順位如下︰

(1)扣分較少之球隊優先

(2)紅牌數較少之球隊優先。

(3)名次較優之球隊優先。

四、「金靴獎」:頒贈獎盃乙座、獎勵金10萬元。依進球最多之球員獲獎,如2人(含)上進球數相同,得同等獲獎(獎金平分)。

五、「教練獎」:由企甲聯賽另立小組遴選,頒贈最佳總教練獎盃乙座、獎勵金10萬元。

六、金手套獎新台幣10萬。「金手套獎」:計算全部賽事出場時間,時間需超過1260分鐘(14場球賽)方得列入候選資格,被進球數最少之守門員獲得,如失球數相同時,則以出賽時間多寡做為評比多則為勝。計算方式以失球率(被進球總數除以總出賽時間)作計算,其計算結果為經相除後之分鐘數較低者為獲勝者。

七、本屆冠軍隊(含聯賽未結束排名領先球隊),優先取得參與國內外(含一般非國際錦標賽、邀請賽)比賽資格。同時得徵召他球隊選手,徵召球團得負擔同等全額經費。

 

拾玖、【申  訴】:對比賽有爭議者,得依下列規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判決,其判決為終決。

三、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本會頒訂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不影響比賽進行。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一),陳大會競賽委員或裁判長,否則不予受理,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判決為最後終結。申訴提供審查資料,不得晚於該場比賽3個工作日提出,並隨各隊官方文件方式送達本會(以郵戳及email時間為準)。

四、有關球員資格,須於賽前提出,比賽結束不得異議。如比賽中球員冒名違規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拍照存證』,並於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由該隊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以書面(附件二),並檢齊可資證明文件,陳大會競賽委員或裁判長,否則不予受理。其判決為最後終結。

五、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如經裁定申訴成立時,保證金退還;裁定申訴事實不成立時,沒收其保證金。

貳拾、【罰  則】:

一、各項罰則,依循本會訂定之紀律守則為準。

二、鬥毆:

(一)所有隊職員禁止參與鬥毆及進入場內聲援。

(二)進入場地勸阻之隊職員不得被認定為參與鬥毆;但因任何人無裁判允許,不得離開技術區進入場內,若隊職員任意入場勸阻,將交付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商議確認提出名單,禁賽至少2場;情節嚴重者移送紀律委員會。

(三)鬥毆發生時,發起鬥毆雙方將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商議確認提出名單,禁賽至少6場比賽,俱樂部罰款至少20萬元。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情節嚴重者,大會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四)比賽期間如發生球隊集體(同隊二人(含)以上)參與鬥毆,由大會競賽委員會同裁判確認,除取消該隊繼續出場比賽之權利外,該俱樂部罰款至少30萬元,並報請紀律委員會議處,總教練與球員於次年停止參加本會相關比賽之權利。情節嚴重者,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三、比賽進行中,隊職員無任何理由任意進出場地、妨礙比賽進行,則當場驅逐離場,並以第貳拾項第一條第三點議處。

四、在下列情形下,聯賽官方得召開紀律委員會,勒令選手或職員至少禁賽1年、最高得永久禁止參與企甲聯賽相關賽事,並得對球隊罰款新台幣10萬元以上:

(一) 球員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隊一員之技術能力者。

(二) 球員、職員以場內外行為(含關說、賄賂等行為),故意影響裁判判決、比賽過程及結果者。

(三) 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吸毒、收受不正當錢財或其他影響足球健康形象之極嚴重不正行為者。

※備註:

1. 賭博之定義︰不得參與於中華民國境內舉辦之各項足球比賽、或與中華足協相關之國際賽事之簽賭(含台灣運彩、國內外賭博網站、及其他任何形式之博弈),經發現者函送司法單位及足協紀律委員會調查。

2. 其餘違紀事件或未盡事項,以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守則為準。

貳拾壹、球員隊籍管理辦法:

一、球員轉隊需準備俱樂部開立轉隊證明書(須領隊或總教練簽名)、俱樂部合約書(新入隊);須於轉會窗口內完成(8月1日至8月14日)。

二、球員於轉會窗口僅限轉會1次為限。

三、未登錄於任何俱樂部之球員,可於轉會窗口內登錄,登錄上限維持35人。

四、球員合約尚有六個月以上之效期,其他欲接觸此球員之俱樂部須通知所屬俱樂部,並取得同意,同意後方可接觸。若未經同意,則罰款30萬元。

貳拾貳、【其他事項】:

一、參賽各球隊,一切費用自理。

二、參加聯賽之球員有義務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含本規程:拾捌、【獎勵辦法】:五),如無特殊理由拒絕徵召,轉送紀律委員會處理。

三、凡排定之賽程,球隊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動。如遇特殊情形(如:新型流感等)或重大事故,須徵得本會競賽組認定後,始得另行擇期比賽。

四、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因天氣、場地及不可抗拒之外力因素,臨時更換比賽場地及日期。

五、務請各參賽隊職員積極宣導運動愛品德活動,勿口出惡言及不必要肢體動作,共創有禮貌祥和競賽環境。

六、比賽球場嚴禁吸煙、嚼食檳榔、亂丟垃圾等行為。

七、本聯賽賽事影像、照片、聯賽標誌、「台灣企業甲級足球聯賽」文字、網站、宣傳圖文和新聞稿文字之著作權皆為本會所有,參賽隊伍非經本會授權不得使用。

貳拾參、【保  險】:

一、由主辦單位辦理比賽場地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其他保險需求,參賽球隊請各自辦理。

 

貳拾肆、本規程經競賽籌備委員會審議通過,呈報教育部體育署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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