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足協國際賽事觀眾觀戰規約

發佈日期:2019-09-29

國際賽事觀眾觀戰規約

總則

前言:為符合亞足聯(AFC)和國際足總(FIFA)規範,保障入場球迷觀戰權益,

故特制定此規約,中華民國足球協會擁有最終解釋權利。

一、入場注意事項:

1.於售票賽事,入場觀眾須持符合身分別之票券入場;持優待票者需持相關證件配合查驗。若無法出示相關證明文件,須補齊差價或重新購票後方可入場。

2.如未售票,入場觀眾須配合現場賽事工作人員指示入場。出場後可再次入場,唯出場前須配合現場工作人員指示。

3.基於安全理由,未滿3歲嬰兒不建議入場,若入場須全程有大人陪伴,安全自行負責

4.除導盲犬外,請勿攜帶寵物入場。入場後須配合現場工作人員之指示。

5.拒絕配合上述規定者,本會得拒絕其入場或再入場並不予退票。

二、現場安檢

1.入場球迷需排隊配合現場工作人員安排進行驗票與安檢。

2.球迷進出場需排隊配合現場工作人員安排進行驗票與安檢。

3.拒絕配合上述措施者,本會得拒絕其入場並不予退票。

三、Respect ─ 尊重

1.入場球迷需尊重其他球迷觀戰之權利,不得干擾或妨礙其他球迷觀戰。

入場攜帶物品限制

一、禁止攜入物品

1. 涉及政治性、非本會允許廠商、種族歧視、宗教、人身攻擊、仇恨言論或攻擊性內容之標語、旗幟或其他物品;

2. 電子鳴笛設備、非演奏應援樂器目的使用之實心硬式棍棒狀物體、雨傘(含摺疊傘)、瓦斯汽笛、雷射筆、巫巫茲拉、白鐵喇叭、自拍棒、攝影機腳架、LED燈、火力物品(包含槍械、打火機、鞭炮、煙火、煙霧彈或相類似的燃燒性物品)、尖銳物品、或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物品;

3. 未拆封之飲料包裝或容器;

4. 紙片花、彩帶或充氣式球體;

5. 場館管理單位明令禁止攜入之物品;

6. 其他經本會或現場競賽官員認定有違反亞足聯或國際足總規定、妨礙他人觀戰、干擾比賽、造成危險之虞或違反中華民國法律之物品。

7.前述禁止物品須現場拋棄或存放於安檢口,拒絕配合者本會得拒絕物品持有人入場並不予退票。對存放於安檢口之物品,本會不負任何保管之責。

二、需申請之物品

未違反入場攜帶物品限制第一條規定之下列物品,應經申請方可入場:

1. 長度超過2公尺之塑膠空心鈍頭旗桿;

2. 懸掛式布條、旗幟或標語;

3. 尺寸超過長寬2公尺乘1公尺之布條、旗幟或標語;

4. 樂器架設之支架。

5.申請人應完整填寫附件之申請表格,並經本會審核許可後方得入場懸掛或使用。

6.上開物品之使用,不得破壞場館設施或違反場館管理方之規定。若有損壞者申請人須負損害賠償之責。

7.本會得不附任何理由隨時撤銷前項許可並要求申請人立即撤除;拒絕配合者本會得強制撤除並不負任何損害賠償之責任。同時得要求物品所有人離場

並不予退票。

三、無需申請之物品

未違反入場攜帶物品限制第一條規定之下列物品,無需申請即可入場:

1. 軟性充氣加油棒;

2. 長度未超過2公尺之扇子;

3. 大聲公;

4. 應援樂器和演奏用具(如:鼓、鼓棒、小喇叭等);

5. 尺寸小於長寬2公尺乘1公尺之手持布條、旗幟或標語;

6. 附有總長未超過2公尺之塑膠空心旗桿之小型旗幟。

7.前項第二款之手持布條、旗幟或標語及第三款之附有總長未超過2公尺之塑膠空心旗桿之小型旗幟於指定應援區外使用時,不得有干擾他人觀戰之行為。

8.上開物品之使用,不得破壞場館設施或違反場館管理方之規定。若有損壞者申請人須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未拆封之飲料包裝或容器

未拆封之飲料包裝或容器需配合現場安檢人員指示除去杯蓋或封膜,或更換為未加蓋之紙杯方得入場。

場內禁止行為

一、入場觀眾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入侵管制區域;

2. 入侵或投擲物品進入比賽場地;

3. 鬥毆;

4. 於指定區域以外吸菸;

5. 未經許可之宣傳、募捐、問卷調查或商業販售行為;

6. 替特定政治人物宣傳之行為;

7. 破壞場館設施;

8. 站立於通道觀戰;

9. 使用物品阻礙通道;

10. 使用一人占據一個以上座位;

11. 其他亞足聯或國際足總禁止之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者,本會有權制止並排除之,過程中若有任何物品毀損本會不負任何損害賠償之責。同時本會有權要求其離場並不予退票。若因此遭受國際罰款,本會將向行為人追討一切損失。

對抗種族與性別歧視

一、種族歧視和性別歧視言論禁止

1.入場觀眾不得有涉及種族歧視或性別歧視之手勢、動作或言論。

2.違反本條規定者,本會有權立即要求行為人離場並不予退票,並向行為人追討罰款等相關損失。

應援規約

一、應援道具使用範圍和限制

1.依據入場攜帶物品限制第二條規定之物品及第三條規定之大聲公和應援樂器僅得於本會指定之應援區內使用。

2.大聲公僅得於本會指定之應援區內為帶領球迷應援使用,不得有朝向球場使用或干擾比賽之行為。

3.上開物品之使用,不得遮蔽球場指示牌、告示牌、逃生標誌或消防標誌。如有前述情形者本會得要求持有人或申請人配合調整位置或禁止使用,拒絕配合者本會有權沒收物品,嚴重者得要求其離場並不予退票。

4.違反上述規定者,本會得沒收並不負任何保管之責;拒絕配合者本會有權要求其離場並不予退票。

二、現場最終決定權

1.應援物品布置或使用,必須遵守國際足總及亞足聯之規範與現場指示。如國際足總或亞足聯要求撤除或移動時申請人必須配合撤除。

2.若拒絕前項要求者本會有權強制撤除或移動並不負任何損害賠償之責,嚴重者得要求申請人離場並不予退票。

3.如攜帶物品經國際足總或亞足聯認定違反規則時,本會有權向申請人追討罰款。

沒收、寄存物規則

1.現場沒收或寄存於安檢口之物品,協會不負任何保管責任。

2.沒收或寄存於安檢口之物品,需於賽後一小時內領回,未領回者視同放棄對物品所有權,由本會自行處理。

Attachments:
Download this file (Banners and Instruments Application Form.docx)Banners and Instruments Application Form.docx[ ]160 kB
Download this file (國際賽事觀眾觀戰規約.pdf)國際賽事觀眾觀戰規約.pdf[ ]446 kB
Download this file (應援標語申請表格.docx)應援標語申請表格.docx[ ]16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