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二屆紀律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決議

發佈日期:2020-01-17
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2019/11/17豐田國中楊志明教練於網路公然恐嚇執法裁判紀律案
1. 依本會紀律守則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對行為人處以停賽處分四場併處兩萬元罰金,停賽期間不得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主辦之各級賽事之隊職員。
2. 經考量行為人之態度,爰依中華足協紀律守則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執行停賽處分兩場、罰金一萬元,其餘部分暫緩執行,暫緩執行處罰之觀察期為兩年。
3. 依中華足協紀律守則第三十九條及第九十四條,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處罰期限由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二、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男子足球隊趙榮瑞教練追加處罰紀律案
1. 復本會申訴委員會針對競賽區域之定義說明請求,紀律委員會認為按既有之國際足總紀律守則,停賽處分之意義在於不影響競賽之進行,故處份執行期間,競賽區域應包含休息室酌毋庸議。
2. 惟衡諸本案關於競賽場域之定義爭議與競賽官員之行為,可推見協會於原判決後均未充分能使當事人知悉前次處分所指「競賽場域」之定義與相關法源,故本案不再對相對人為裁處,惟特此曉示禁止進入競賽場域、以維持正當競賽秩序之意旨,切勿誤以本會輕縱原先本應懲處之行為,在考量相對人或確有主觀上未能知悉禁止區域、部分競賽官員復可能未明確告知行為規範範圍之情形下,雖勉強不予裁處,但仍請相對人諒查,勿再恣行挑戰規範,影響競賽秩序。
 
三、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四、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 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協會申訴委員會秘書處。
2. 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協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 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 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