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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奧亞運運動競賽種類教練培訓計畫

發佈日期:2011-09-23

 

國內教練講習會簡章

一、計畫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100年度奧亞運運動競賽種類教練培訓計劃辦理。

二、計畫目的:為有效提昇基層運動教練專業知能,增進運動選手訓練績效,提昇我國競技運動實力,依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委辦業務,訂定本計畫。

三、計畫說明:本年度培訓研習會將分五梯次分區陸續舉辦:

 臺北市第一場:以設籍或服務單位位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及宜蘭縣等七縣市優先錄取。

臺北市第二場:以設籍或服務單位位於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五縣市優先錄取。

臺 中 市場次:以設籍或服務單位位於臺中市、苗栗縣、南投縣、彰化縣及雲林縣等五縣市優先錄取。

臺 南 市場次:以設籍或服務單位位於高雄市、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及屏東縣等五縣市優先錄取。

高 雄 市場次:限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輔導支薪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始得報名。

四、主辦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五、承辦單位: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六、時    間:

              1.臺北市第一場:100年10月3日至10月5日止共三天。

              2.臺北市第二場:100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止共三天。

              3.臺 中 市場次:100年10月26日至10月28日止共三天。

              4.臺 南 市場次:100年11月7日至11月9日止共三天。

              5.高 雄 市場次:100年11月28日至11月30日止共三天。

七、地    點:

              1.臺北市第一場:體育聯合辦公大樓(臺北市朱崙街20號)。

              2.臺北市第二場:臺北捷運北投會館(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527巷88號)。

              3.臺 中 市場次:國立中興大學(臺北市南區國光路250號)。

              4.臺 南 市場次:國立成功大學(臺南市大學路1號)。

              5.高 雄 市場次: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

                              (高雄市左營區世運大道1號)。

 

八、培訓對象: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身分者之國民。

   (二)以具備奧亞運運動種類教練證照者,近2年(99、100)仍從事學校運動訓練者優先(須檢附證明文件)。

   (三)於活動報名截止日時,年滿20歲者。

九、培訓方式:採專題研習方式,聘邀相關領域之國內專家學者擔任專題講座,講授指導相關領域之最新訓練新知。

十、課程內容:以培植精進教練及提升各項訓練領域為課程安排重點如:

教練溝通技巧與表達能力課程、性騷擾與性侵害防治課程、禁藥課程、法制概念課程、運動醫學常識課程、運動員肌力與體能訓練之理論與實務、運動科學等課程。

十一、培訓人數:臺北市第一場以70名為原則,臺北市第二場、臺中市場次、臺南市場次皆以50名為原則,高雄市場次以120名為原則。

十二、報名方式:

(一)各單項報名之教練填妥報名表後逕寄本會。

(二)依報名遞件順序核定名額,若單一性別比例低於三分之一時,將由本會自行調整以符兩性平權。

(三)限以郵寄方式報名,逾時不候。

   (四)報名日期:

               1.臺北市第一場:即日起100年9月20日止(郵戳為憑)。

               2.臺北市第二場:即日起100年9月28日止(郵戳為憑)。

               3.臺 中 市場次:即日起100年10月7日止(郵戳為憑)。

               4.臺 南 市場次:即日起100年10月20日止(郵戳為憑)。

               5.高 雄 市場次:即日起100年11月8日止(郵戳為憑)。

(五)報名地址:臺北市10489朱崙街20號3樓307室(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

(六)承辦聯絡人:王思崎小姐     連絡電話:02-8771-1418

   傳真電話:02-27411512      電子信箱: workshop@rocsf.org.tw

十三、一般規定:

(一)培訓研習會之膳食(午餐)、保險、講習資料及講師鐘點費等所需費用,均由本會支付。

(二)參加臺北市第二場次培訓學員補助其搭乘飛機往返之交通費用及安排住宿(交通費用以單次來回航程為限,並須檢具登機證核銷;有住宿需求之學員由本會統一安排住宿;花蓮縣、臺東縣培訓學員自行乘車或自行開車以自強號標準核給)。

(三)參加高雄市場次之專任運動教練培訓學員,由本會統一安排食宿,並補助交通費(以火車自強號標準依實核支)。

(四)參加其他場次培訓學員之往返交通費及其他個人費用支出,請自行負擔。

十四、附  則:

(一) 參加培訓之教練須填寫個人報名表格及檢附教練證影本、身分證影本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 參加培訓且綜合測驗考試通過成績達60分以上之教練,始頒發結業研習證書乙紙。

(三)參加培訓之教練須協助該項運動協會推展教練及選手培訓業務。

(四)參加培訓之教練需公假證明者,由本會統一函呈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公假函。

(五)參加培訓之教練請配合課程規劃需求,自備運動服裝。

(六)未配合上述各項規定者,取消其培訓及往後各項甄選活動資格。

 (七) 參加講習會人員若缺課半天以上,將不予頒發結業研習證書。

十五、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100年度委託辦理奧亞運運動競賽種類教練培訓計畫經費中支出。

十六、本實施計畫陳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詳細報名資訊請下載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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