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13屆第5次紀律委員會處罰決定公告

發佈日期:2024-04-12

依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三屆紀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議,公告相關紀律處罰決定如下:

一、有關黃圳龍教練案。

1.本案依本會紀律守則86條【意見徵詢】應與其當事人進行訊問,並聽取其意見」,因聯絡當事人未果採用公示送達方式通知,開會當日當事人未出席說明。

2.依教育部113年3月13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10349號文辦理,本會委員依上開紀錄及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2款、第6款及第13條規定【裁決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並註銷其各層級之足球教練證】。

 

二、有關C級教練范淵程案。

依教育部113年3月28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10950號文辦理,本會委員依上開紀錄,變更條文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2款、第6款及第13條規定【裁決一年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並註銷其各層級之足球教練證】。

 

三、有關本會C級教練吳慶展案。

依教育部113年3月28日臺教授體字第1130010950號文辦理,本會委員依上開紀錄,變更條文依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之1第1款及第13條規定【裁決三年不得申請教練資格檢定並註銷其各層級之足球教練證】。

 

四、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4條,紀律委員會的處罰決定,自公佈之日起生效。

 

五、另依本會紀律守則第96條至第100條,受處罰人如欲向申訴委員會提起申訴:

 1.須於收到原決定通知書起三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意願以書面(以下稱為申訴申請書)通知本會秘書處。

 2.申訴人須於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含收到通知當日),將提起申訴之理由以書面方式(以下稱為理由書)通知本會秘書處,理由書內容須含有申訴意願及其理由。

 3.前兩項所述之申訴申請書及理由書,須以傳真或郵寄方式提出。

 4.申訴人須於本會紀律守則第97條第2項所述之期限內向本協會繳交新台幣叁仟元整做為進行申訴之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