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

發佈日期:2014-03-28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第十一屆第二次理事、監事聯席會會議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決議:為遵守國際足球總會(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Football Association, FIFA;下稱:國際足總)、亞洲足球聯盟(Asian Football Confederation, AFC; 下稱:亞足聯)及東亞足球聯盟(East Asian Football Federation, EAFF; 下稱:東亞聯盟)之組織章程:凡國內各級球隊參加非國際足總、亞足聯、東亞聯盟及其會員協會所主(承)辦之國際賽事,職隊員相關處分如下:

  1. 職員:(領隊、教練、訓練員、防護員、媒體官等職位)終身不得參加本會及隸屬以下委員會所舉辦之所有賽事活動及國家代表隊。
  2. 球員:經告知後還參加比賽之球員為第一次警告- 2年不得參加本會及所屬以下委員會所舉辦之所有賽事活動及國家代表隊;第二次再參加者- 處以終身不得參加本會及隸屬以下委員會所舉辦之所有賽事活動及國家代表隊。
  3. 以上決議即日起生效,不溯及既往,相關決議函發體育署、中華台北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及各縣市足球委員會。